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人民陪审
1955年7月3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4个点和古台寺、焦村、石马、稻屯4个乡,选出16名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年1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下达通知,要求每乡(城关镇每点)推选陪审员2人,工会、妇联、工商联合会、卫生工作者协会各推选3人,公路段推选1人。全县共推选陪审员210人(上述陪审员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同年12月19~20日,法院召开了陪审员会议,学习《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方法的规定,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审判示范。会后,陪审员参加了审判活动。每个陪审员每年陪审的时间不超过15天,在陪审期间,法院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1956年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法院发出了《关于选举陪审员的意见》,重申了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陪审员任期2年,连选连任。1963年7月,县人民法院在城关公社召开了陪审员座谈会。8月11日,向全县陪审员发了公开信,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及有关法律政策。至1966年上半年,应陪审的刑事案件均有陪审员参加。“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1979年,恢复陪审制度,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 东平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统计表 ┏━━━┯━━━┯━━┯━━━┯━━━━━━━┓ ┃ 年度 │ 合计 │ 男 │ 女 │ 注 ┃ ┠───┼───┼──┼───┼───────┨ ┃ 1955 │ 210 │——│ —— │ ┃ ┠───┼───┼──┼───┼───────┨ ┃ 1956 │ 159 │139 │ 20 │ ┃ ┠───┼───┼──┼───┼───────┨ ┃ 1963 │ 98 │ 76 │ 22 │ 其中回族1人 ┃ ┠───┼───┼──┼───┼───────┨ ┃ 1965 │ 80 │——│ —— │ ┃ ┠───┼───┼──┼───┼───────┨ ┃ 1980 │ 94 │ 72 │ 22 │ ┃ ┠───┼───┼──┼───┼───────┨ ┃ 1981 │ 3 │ 3 │ —— │ ┃ ┠───┼───┼──┼───┼───────┨ ┃ 1984 │ 5 │ 4 │ 1 │ ┃ ┠───┼───┼──┼───┼───────┨ ┃ 1985 │ 5 │ 4 │ 1 │ ┃ ┗━━━┷━━━┷━━┷━━━┷━━━━━━━┛ 附: 日伪司法机构 1938年10月,伪县长兼任司法事务,伪县政府承审员1人,政务警察兼法警。至1945年5月,县城解放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