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3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4个点和古台寺、焦村、石马、稻屯4个乡,选出16名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年1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下达通知,要求每乡(城关镇每点)推选陪审员2人,工会、妇联、工商联合会、卫生工作者协会各推选3人,公路段推选1人。全县共推选陪审员210人(上述陪审员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同年12月19~20日,法院召开了陪审员会议,学习《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方法的规定,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审判示范。会后,陪审员参加了审判活动。每个陪审员每年陪审的时间不超过15天,在陪审期间,法院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1956年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法院发出了《关于选举陪审员的意见》,重申了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陪审员任期2年,连选连任。1963年7月,县人民法院在城关公社召开了陪审员座谈会。8月11日,向全县陪审员发了公开信,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及有关法律政策。至1966年上半年,应陪审的刑事案件均有陪审员参加。“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1979年,恢复陪审制度,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
东平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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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合计 │ 男 │ 女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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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2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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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159 │139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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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98 │ 76 │ 22 │ 其中回族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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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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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94 │ 72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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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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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 │ 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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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5 │ 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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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日伪司法机构 1938年10月,伪县长兼任司法事务,伪县政府承审员1人,政务警察兼法警。至1945年5月,县城解放后解散。
第五节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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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日,县人民法院在城关镇4个点和古台寺、焦村、石马、稻屯4个乡,选出16名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年12月2日,县人民委员会下达通知,要求每乡(城关镇每点)推选陪审员2人,工会、妇联、工商联合会、卫生工作者协会各推选3人,公路段推选1人。全县共推选陪审员210人(上述陪审员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同年12月19~20日,法院召开了陪审员会议,学习《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方法的规定,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审判示范。会后,陪审员参加了审判活动。每个陪审员每年陪审的时间不超过15天,在陪审期间,法院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1956年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法院发出了《关于选举陪审员的意见》,重申了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明确规定陪审员任期2年,连选连任。1963年7月,县人民法院在城关公社召开了陪审员座谈会。8月11日,向全县陪审员发了公开信,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及有关法律政策。至1966年上半年,应陪审的刑事案件均有陪审员参加。“文化大革命”期间,陪审制度被废止。1979年,恢复陪审制度,陪审员由县人民法院发给陪审员证书。
东平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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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合计 │ 男 │ 女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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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2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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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159 │139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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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98 │ 76 │ 22 │ 其中回族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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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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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94 │ 72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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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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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 │ 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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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5 │ 4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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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日伪司法机构 1938年10月,伪县长兼任司法事务,伪县政府承审员1人,政务警察兼法警。至1945年5月,县城解放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