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机构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6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6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机构
清代,知州亲理诉讼,州署刑房、招房掌管刑事案牍事宜。1913~1915年,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人,审理民、刑诉讼。1916年设审检所,后改称司法科,负责司法事务;承审员由县知事保荐,省高等法院委任。1928年建法院,址在县府内,1930年2月,移至上清观。设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主任书记2人,法警4人,公丁3人。附设缮状处、民刑当事人报到处。缮状处设缮状生2人,报到处由录事兼任。1933年1月,撤法院,恢复县长兼理司法的制度。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收费书记各1人,录事、执达员各2人,检验吏、缮状生各1人,由政务警察兼任法警。 1939年9月,东平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政科兼管司法工作,有科员2人,办理刑、民案件。1943年成立司法科,设科长、科员、通讯员各1人。1946年,县民主政府司法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驻县城小隅首街。1947年随县政府转移。同年,国民党军队占踞东平期间,组成了县党政会审委员会,杀害了大批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和翻身农民。 1948年春,县民主政府司法科迁回县城,驻书院街路北县政府内。1949年,科员改称承审员,增设文书。1950年4月,建立县人民法院,干部5人,赵杰任院长,后增副院长1人,陆续调入9人。1952年,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编制为11人。1954年,孔耀华任院长。1956年,县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浩东任院长。1958年,县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韩福任院长。1962年,编制为10人,其中,院长王世江,副院长1人,庭长2人。1965年,县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亓景美(女)任院长,副院长1人。1968年3月8日,县法院实行军管,设审判、民事两个组,负责审理刑、民案件。1973年6月28日,恢复县法院,编制16人,李玉民(女)任院长,副院长1人,刑庭、民庭各3人。宿城法庭3人,水河法庭2人。1978年5月,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1980年召开的县第九届第一次会议上,李玉民(女)连任院长,副院长3人。1983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尹承芳任代院长。1984年5月,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尹承芳为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3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8人;法院任命助理审判员4人。至1985年12月,戴庙法庭划入,全县共干部、法警68人。 人民法庭 1950年10月6日,根据政务院《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组建。汪镇波、孟绍仪任正、副审判长,在二、三、四、五、六区设分庭,及时有效地镇压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镇反运动后撤销。 婚姻法庭 1953年建。主要处理婚姻法宣传月后的案件。同年撤销。 普选法庭 1953,10月7日建。共干部24人,设分庭5处。主要处理普选中有关法律、诉讼(选民资格)和违法乱纪等问题。1954年3月底,普选结束后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