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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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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消防
建国初,治安股设专职消防干部1人。每年夏收、严冬季节,公安局派出大批干部民警,对场间、仓库、饲养棚和工商业存放易燃爆炸物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1975年,公安局设消防股,工商企业建义务消防队96个,消防队员312人。增添消火设备:22马力机动泵10台,7.5马力机动泵4台,干粉灭火器40公斤的4个,还有消防栓、消防桶、泡沫灭火器等。1983年新增轻便消防车1辆。全重点保护的防火单位15个,普遍建立了防火档案。 建国后,发生重大火灾29起,1963年2月16日凌晨,县面粉厂(址在县城关帝庙)因机电设备老化失修发生大火,烧毁大殿、机器,损失折款5.8万元。1979年3月30日21时,二十里铺供销社门市部职工用蜡烛照明引起火灾,烧毁营业室6间(内有小百货、布匹、针织品、副食等),损失3万元。1981年10月24日12时,稻屯洼苇地内,因行人扔烟头引起火灾,烧掉蒲苇2千亩,损失折款8万元。火灾发生后,由分管副县长带领1500多名干部、群众投入救火,速将大火扑灭。1982年发生火灾11起,死1人,损失10300元。1983年火灾6起,伤1人,损失5020元。1984年火灾3起,死1人,损失4791元。大羊木器厂因对温水胶的残火处理不当引起火灾,损失1200余元。1985年火灾6起,损失19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