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日伪军政警官吏、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进行管制。从1952年7月~1958年底,经法院判决和公安局下达管制令的共486人。管制的方法,实行公安局管制与广大群众监督相结合,每年一次评审,表现好的撤销管制。至1982年,全部撤销了管制。
第七节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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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日伪军政警官吏、地主富农分子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进行管制。从1952年7月~1958年底,经法院判决和公安局下达管制令的共486人。管制的方法,实行公安局管制与广大群众监督相结合,每年一次评审,表现好的撤销管制。至1982年,全部撤销了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