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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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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机构
警察局 建于清末,巡官1人。1913年改为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设警佐、巡官、书记各1人。1928年5月民国政府改称公安局,设局长1人,下分4个科,有科员4人,巡官5人,书记2人。1931年公安局缩编,设局长、科长各1人,巡官、科员各2人。1935年撤公安局,1938年恢复。1947年3月再建警察局,址在县府西街路北(今州城镇邮电支局驻地),计12人。29天后逃往汶上县。 9月,又返回县城。有局长1人,下设行政、总务两科,督察、传达、户籍3室,另有行政警:察3班,30余人;县城设警察分局,有局长1人,警察12人。警察局人员在县城时间虽短,但残害人民的罪恶很大,抓捕了不少干部群众,勒索粮款甚巨。县城解放时,被俘或被歼。 公安局 1941年6月建,1942年9月撤。1943年复设公安局,正、副局长各1人,干部8人。1944年设组教、审讯、侦察干事。二、三区设公安助理员。1946年设秘书、治安、审讯3个股。各区设公安助理员。同年8月,在沙河站、城关、北二十里铺设派出所,1947年撤,1948年恢复,并新设城关、花篮店派出所。1950年1月,设秘书室和保卫、治安、审讯3个股,各区设公安特派员,在埠子村设水上派出所,共公安干部48人。1951年初,设劳教股。1952年设协理室。1962年改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个股和协理室,各区设公安助理员,共公安干部52人。1966年5月,设大羊、接山、彭集、宿城派出所。1968年3月8日,公安局实行军管。1973年6月28日,撤军管,恢复公安局、派出所建制。1985年底,设9个科和看守所、拘留所各1处。各乡(镇)设派出所,共公安干部160人。 警察 清未称警士,共10余人。1913年改称警察,全县20余人。1928年增至200余人,县府前、东栅门、西栅门均设交通警察。1931年缩为63人。1938年又增至200余人。日军侵占县城后,警察局撤至城外。同年11月,山东省主席沈鸿烈派一个特务任警察局长,破坏抗日,后被人民武装处决,并收缴了警察的枪支。 1941年6月,东平县抗日民主政府有公安干部战士20余人,长短枪20余支。1943年春,扩为3个班,干警30余人,长短枪30余支。1946年百余人,长短枪百余支。区派出所有干警30余人。1950年,干警48人。1951年增至63人。1955年缩减为23人。1958年称人民武装警察东平中队,后又称公安中队。1966~1975年,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平中队。1976~1985年,称县武装警察中队,连的建制。人民警察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