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十九编 政法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十九编 政法


    清代,行政、司法由知州独揽。民国初,沿清制。1928年,设公安局、法院、检察处,标榜司法独立。1933年,撤法院、检察处,仍由县长独揽。贪官污吏利用政法权力榨取民脂民膏,镇压人民。俗称“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
    1939年始,东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推行人民法制,彻底铲除旧政权的一切劣规陋习。建国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构,依法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对各类反动分子实行专政,保卫了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砸烂公、检、法”,破坏了人民法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平反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和建国以来的遗留问题,依法打击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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