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雇工、店员福利很少,有的仅在夏季发块手巾,买顶草帽。从事酱园、炊事员工作者只能缝件围裙,或做件长衫。学徒工生活很苦,经常吃剩菜凉饭。商号学徒,多睡地铺或柜台。县城“保元”、“保仁”、“保育”等药铺,对外籍工人每年给探亲假,每人每次发路费3吊钱,有的三年给假一次,超假误工者扣发工钱。
建国后,人民政府规定了各种福利待遇。1956年始,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就餐的单位,未设勤杂人员的,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本单位没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3元,1979年后增至4.5元。
1979年起,根据工资多少每人每月补助粮差2元左右。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每人每月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0年增发洗理费,男职工4元,女职工4.5元。1982年,县砖瓦厂、水泥厂、麻纺厂、棉花加工厂、针织厂、棉织厂等有关工种的85人,增加了保健食品(有的厂发钱,有的厂根据工作需要供应实物)。1984年,每人又增加肉食补助费4元。
探亲补助费 1958年起,对异地而居的双职工和职工家属,分别享受探亲假,报销车船费及旅途住宿费。
生育补助费 一胎4元。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小产给假20~30天,正常产假56天。女性25周岁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婴幼儿哺乳期日间休息时间适当放宽。
公费医疗 工人有病,由本厂报销医药费。因公致残者,发补助费。补助标准,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发本人原工资的70%~90%,按月发给,直至逝世。耳聋眼花,可购置病残工具。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6元。
退休、退职 1956年开始执行,至1985年,共安置退休、退职工人5133人,其中退休的2590人,退职的1057人,精减退职1486人。退休工人的口粮、户口不变,根据工作年限,一般领取原工资的70~8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领取原工资。享受各种生活补助。建国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领取原工资的75%,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补助。家居农村需要修缮房屋或扩建新房的,发3~5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工资较低建房仍有困难的职工,在不超过500元限额内酌予补助。退职职工的退职金,依照工作年限计算,原为一次发给,1978年改为按月拨发本人基本工资的40%,不足26元的补足26元,退休职工工资不足31元的补足31元。
丧葬费 职工死亡,发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另发丧葬补助费,为本人2个月的工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均享受遗属待遇。1人者发职工本人工资的25%;2人者发40%;3人以上者发50%。
东平县退休(职)、精减职工表
┏━━━┯━━━┯━━━┯━━━┯━━━┓
┃ 年份 │ 合计 │ 退休 │ 退职 │ 精减 ┃
┠───┼───┼───┼───┼───┨
┃ 1962 │ 1477 │ 11 │ 261 │ 1205 ┃
┠───┼───┼───┼───┼───┨
┃ 1963 │ 731 │ — │ 450 │ 281 ┃
┠───┼───┼───┼───┼───┨
┃ 1965 │ 155 │ 97 │ 58 │ — ┃
┠───┼───┼───┼───┼───┨
┃ 1966 │ 80 │ — │ 80 │ — ┃
┠───┼───┼───┼───┼───┨
┃ 1975 │ 194 │ 190 │ 4 │ — ┃
┠───┼───┼───┼───┼───┨
┃ 1978 │ 520 │ 501 │ 19 │ — ┃
┠───┼───┼───┼───┼───┨
┃ 1980 │ 371 │ 339 │ 32 │ — ┃
┠───┼───┼───┼───┼───┨
┃ 1983 │ 129 │ 129 │ — │ — ┃
┠───┼───┼───┼───┼───┨
┃ 1984 │ 11 │ 9 │ 2 │ — ┃
┠───┼───┼───┼───┼───┨
┃ 1985 │ 19 │ 19 │ — │ — ┃
┗━━━┷━━━┷━━━┷━━━┷━━━┛
第六节 职工福利
视图
建国前,雇工、店员福利很少,有的仅在夏季发块手巾,买顶草帽。从事酱园、炊事员工作者只能缝件围裙,或做件长衫。学徒工生活很苦,经常吃剩菜凉饭。商号学徒,多睡地铺或柜台。县城“保元”、“保仁”、“保育”等药铺,对外籍工人每年给探亲假,每人每次发路费3吊钱,有的三年给假一次,超假误工者扣发工钱。
建国后,人民政府规定了各种福利待遇。1956年始,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就餐的单位,未设勤杂人员的,每人每月发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本单位没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3元,1979年后增至4.5元。
1979年起,根据工资多少每人每月补助粮差2元左右。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每人每月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0年增发洗理费,男职工4元,女职工4.5元。1982年,县砖瓦厂、水泥厂、麻纺厂、棉花加工厂、针织厂、棉织厂等有关工种的85人,增加了保健食品(有的厂发钱,有的厂根据工作需要供应实物)。1984年,每人又增加肉食补助费4元。
探亲补助费 1958年起,对异地而居的双职工和职工家属,分别享受探亲假,报销车船费及旅途住宿费。
生育补助费 一胎4元。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小产给假20~30天,正常产假56天。女性25周岁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婴幼儿哺乳期日间休息时间适当放宽。
公费医疗 工人有病,由本厂报销医药费。因公致残者,发补助费。补助标准,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发本人原工资的70%~90%,按月发给,直至逝世。耳聋眼花,可购置病残工具。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护理费36元。
退休、退职 1956年开始执行,至1985年,共安置退休、退职工人5133人,其中退休的2590人,退职的1057人,精减退职1486人。退休工人的口粮、户口不变,根据工作年限,一般领取原工资的70~8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领取原工资。享受各种生活补助。建国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领取原工资的75%,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补助。家居农村需要修缮房屋或扩建新房的,发3~5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工资较低建房仍有困难的职工,在不超过500元限额内酌予补助。退职职工的退职金,依照工作年限计算,原为一次发给,1978年改为按月拨发本人基本工资的40%,不足26元的补足26元,退休职工工资不足31元的补足31元。
丧葬费 职工死亡,发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另发丧葬补助费,为本人2个月的工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均享受遗属待遇。1人者发职工本人工资的25%;2人者发40%;3人以上者发50%。
东平县退休(职)、精减职工表
┏━━━┯━━━┯━━━┯━━━┯━━━┓
┃ 年份 │ 合计 │ 退休 │ 退职 │ 精减 ┃
┠───┼───┼───┼───┼───┨
┃ 1962 │ 1477 │ 11 │ 261 │ 1205 ┃
┠───┼───┼───┼───┼───┨
┃ 1963 │ 731 │ — │ 450 │ 281 ┃
┠───┼───┼───┼───┼───┨
┃ 1965 │ 155 │ 97 │ 58 │ — ┃
┠───┼───┼───┼───┼───┨
┃ 1966 │ 80 │ — │ 80 │ — ┃
┠───┼───┼───┼───┼───┨
┃ 1975 │ 194 │ 190 │ 4 │ — ┃
┠───┼───┼───┼───┼───┨
┃ 1978 │ 520 │ 501 │ 19 │ — ┃
┠───┼───┼───┼───┼───┨
┃ 1980 │ 371 │ 339 │ 32 │ — ┃
┠───┼───┼───┼───┼───┨
┃ 1983 │ 129 │ 129 │ — │ — ┃
┠───┼───┼───┼───┼───┨
┃ 1984 │ 11 │ 9 │ 2 │ — ┃
┠───┼───┼───┼───┼───┨
┃ 1985 │ 19 │ 19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