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信访工作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3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3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章 信访工作


    1952年下半年,东平县人民政府始设人民接待室,配专职干部1人。1956年,县委、县政府分别设接待室,县委设专职干部2人,县政府设专职干部1人。分别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964年5月,建立县长定期接待人民来访的制度,每月初一、十五(农历)作为接待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8年12月21日,县委成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小组,13人组成,设专职干部3人。1979年1月13日,恢复了领导干部接待人民来访的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轮流参加,共同听取来访人的意见,解答有关方针、政策,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1984年机构改革后,改称县委办公室信访科。县委、县政府12位领导干部,定期接待人民来访,批阅人民来信。有的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的亲自深入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1984年5月,牌子村农民苏广淮,向县委写信反映:1983年他承包了4亩池塘,规定承包所得的收入,除30%交付村委,其余全部归个人。承包后,他自筹资金,买了鱼苗投入池塘,精心饲养。这时村里部分干部得了“红眼病”,提出废除合同,强令他在几天之内起鱼。县委书记刘静海看到这封信后,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当他了解到信中反映的情况属实时,严肃批评了村干部的错误做法,鼓励苏广淮放开胆子养鱼。
    同年,群众反映本县粮食部门出售的食油起沫,有呛味。县长韩振明听到反映后,要求粮食部门的领导人,认真查找原因,在县长督促下,粮食局很快找到了原因。并投资2万元,建起了大油罐,解决了渣滓沉淀问题。同时还增添了油脂检验设备,严把调进食油的质量关。
    1984年7月,州城镇15家个体户联合反映:工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费不合理,摊派过多。县委负责同志看了信后,立即找工商局长要他迅速查明处理。通过调查,主要问题是部分市场管理和税收人员对上级政策和收费标准宣传不够,对个体户营业额掌握不准造成的。县委负责同志与县工商局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使个体户消除了误解,出现了积极经商,主动纳税的局面。
    1985年初,充实、调整县委人民来信来访领导小组,由原来的12人增至17人,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分别任组长、副组长,下设信访科,有正副科长各1人,专职干部5人。县纪委、公安局、检查院、法院、民政局、教育局等单位,相继设立了信访组(室),配备了专职干部,接待人民来信来访,了解党的各项政策在人民群众中的反映,倾听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东平县处理信访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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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来信 │ 来访 │ 案件数 │ 当年处理占案件数 ┃
┃      │      │      │        ├────┬────┨
┃      │      │      │        │ 处理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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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2070 │ 1952 │  2065  │  175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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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867  │ 657  │  746   │  679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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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80  │ 358  │  375   │  340   │ 9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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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309  │ 305  │  352   │  320   │  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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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336  │ 262  │  428   │  38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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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53  │ 265  │  620   │  589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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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632  │ 899  │  1028  │  977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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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案件数,指涉及的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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