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村有代耕队,农忙季节,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固定专人,给无劳力的烈军属挑水、磨面等做些家务劳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发放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土改”期间,烈军属和荣军分好地、近地,烈士同样分地。逢年过节,向烈军属赠送光荣匾(灯)、对联、年画、慰问信等。有驻军的村庄,部队首长战士参加慰问烈军属和悼念烈士活动。1939年,一一五师代师长、东进支队司令员陈光派员参加了烈士王笃章、王诚秀的追悼会,并亲书挽联。联云:
“方州内,军民皆念当年为民辛苦业
百年后,人相指曰此乃抗战烈士家”
建国后,拥军优属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1951年遵照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土地代耕暂行办法》,实行固定代耕和轮流代耕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土地实行代耕。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1285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29%,代耕土地5380亩。1954年,享受代耕的1351户,代耕土地4268亩。1955年为1364户,代耕土地4873亩,占优待户土地总数的28.5%。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土地改变为优待劳动日,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851户,占优抚总户数的26%;优待劳动日24.5万个。
1957年,全县优待户1888户,优待劳动日25.3万个。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收入,达到当地农民的中等水平;孤老烈属、军属的实际收入高于一般农民。
1958年,农村刮起了“共产风”,实行所谓“吃饭不要钱”,破坏了正常的分配制度,优待劳动日制度一度中断。1961年f陆续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虽继续执行,但优待对象混乱,全县应享受优待而没有得到优待的24户;不应该享受优待而错误优待了的31户。1979年始,落实了各项优抚政策,失误得到纠正。1980年,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优待形式逐步发展为以优待现金为主。对烈属、复员退伍军人日常生活的困难,根据《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属364户,补助现金4.34万元;享受“定补”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属717户,现金6.71万元。享受公费医疗的有烈士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和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10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436人。
1982年9月,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全县优待对象普遍登记,经群众评议后,发放了优待通知书,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同年,根据各大队不同情况实行工分、现金、实物多种形式的优待。到年终,享受优待的3972户,优待劳动日84.68万个,折粮35.24万斤,现金4.99万元,其它形式的优待折款1万元。县人民政府对优抚对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13.02万元,临时补助款3.02万元。1983年,全部实现现金优待,优待标准为享受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平均劳动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全年优待3504户,优待现金87.95万元,户均251元。对568户烈属、815名复员军人、112名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24.44万元,临时补助款3万元。1984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退复员军人3183户,优待款78.34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2328户,款63.52万元,户均273元。1985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3073户,优待款82,71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2118户,款50.75万元,户均240元。
1985年7月1日起,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为: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属农业人口的每月领取20~25元,非农业人口,每月领取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中,属农业人口的每月领取15~20元,非农业人口每月领取25~30元。
东平县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表
┏━━━━━━━━┯━━━┯━━━━━┓
┃ 享受定补范围 │人数(│月领款数(┃
┃ │人) │元) ┃
┠────────┼───┼─────┨
┃ 复员军人 │ 887 │ 7214 ┃
┠────────┼───┼─────┨
┃ 孤老复员军人 │ 166 │ 2656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82 │ 650 ┃
┠────────┼───┼─────┨
┃烈属、因公牺牲、│ 452 │ 9492 ┃
┃病故军人家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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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属
视图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干部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村有代耕队,农忙季节,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耕种收割;平时,固定专人,给无劳力的烈军属挑水、磨面等做些家务劳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发放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土改”期间,烈军属和荣军分好地、近地,烈士同样分地。逢年过节,向烈军属赠送光荣匾(灯)、对联、年画、慰问信等。有驻军的村庄,部队首长战士参加慰问烈军属和悼念烈士活动。1939年,一一五师代师长、东进支队司令员陈光派员参加了烈士王笃章、王诚秀的追悼会,并亲书挽联。联云:
“方州内,军民皆念当年为民辛苦业
百年后,人相指曰此乃抗战烈士家”
建国后,拥军优属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1951年遵照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土地代耕暂行办法》,实行固定代耕和轮流代耕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土地实行代耕。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1285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29%,代耕土地5380亩。1954年,享受代耕的1351户,代耕土地4268亩。1955年为1364户,代耕土地4873亩,占优待户土地总数的28.5%。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土地改变为优待劳动日,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851户,占优抚总户数的26%;优待劳动日24.5万个。
1957年,全县优待户1888户,优待劳动日25.3万个。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收入,达到当地农民的中等水平;孤老烈属、军属的实际收入高于一般农民。
1958年,农村刮起了“共产风”,实行所谓“吃饭不要钱”,破坏了正常的分配制度,优待劳动日制度一度中断。1961年f陆续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劳动日制度虽继续执行,但优待对象混乱,全县应享受优待而没有得到优待的24户;不应该享受优待而错误优待了的31户。1979年始,落实了各项优抚政策,失误得到纠正。1980年,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优待形式逐步发展为以优待现金为主。对烈属、复员退伍军人日常生活的困难,根据《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1年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属364户,补助现金4.34万元;享受“定补”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属717户,现金6.71万元。享受公费医疗的有烈士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和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10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436人。
1982年9月,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全县优待对象普遍登记,经群众评议后,发放了优待通知书,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同年,根据各大队不同情况实行工分、现金、实物多种形式的优待。到年终,享受优待的3972户,优待劳动日84.68万个,折粮35.24万斤,现金4.99万元,其它形式的优待折款1万元。县人民政府对优抚对象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13.02万元,临时补助款3.02万元。1983年,全部实现现金优待,优待标准为享受当地一个劳动力全年平均劳动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全年优待3504户,优待现金87.95万元,户均251元。对568户烈属、815名复员军人、112名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24.44万元,临时补助款3万元。1984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退复员军人3183户,优待款78.34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2328户,款63.52万元,户均273元。1985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3073户,优待款82,71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2118户,款50.75万元,户均240元。
1985年7月1日起,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为: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属农业人口的每月领取20~25元,非农业人口,每月领取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中,属农业人口的每月领取15~20元,非农业人口每月领取25~30元。
东平县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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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定补范围 │人数(│月领款数(┃
┃ │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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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军人 │ 887 │ 7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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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老复员军人 │ 166 │ 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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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82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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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 452 │ 9492 ┃
┃病故军人家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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