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福利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福利


    赡养  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知州马兆英在州城建“普济堂”1处,有房36间,粮仓6间。1771年,知州沈维基将“普济堂”移建于北门大街路西,收养贫民39名,供给口粮、盐、菜费,夏秋给芦席、蒲苫,冬给干草30斤。同时,在“普济堂”内设立“养济院”、“育婴堂”,收养孤贫子女48名。
    民国初,“普济堂”移至盐店后街路南,主要收养盲人。
    1946~1951年,在“土改”运动中,鳏寡孤独都分得高于一般农民的土地。没有房屋的分得了住房,有了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资料。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年老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8年全县有250多个大队成立了幸福院(亦称敬老院),入院者1750人。没有建立幸福院的大队,“五保户”分散居住,本人一切开支由大队负担。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多数幸福院办得不好。1962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五保户”分别落实在各生产队。吃、穿、住、用稍高于本队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凡医疗、丧葬等一切开支由生产队负担。供养方法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有的分散居住、集体供养;有的生产队派人照料;有的由亲友照顾。凡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病故后,遗产归集体所有。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有的重建幸福院。1985年,全县“五保户”530户,540人;建幸福院9处,入院者52人。
    收容清代、民国年间,流入县城和其它集镇的无业人员,无人收容管理。建国后,有计划地进行安置,有的遣送原籍,有的安置在土地较多的上遂城、山神庙等村。1968年,民政局、公安局共同成立收容站,配专职人员3名,负责收容遣送工作。对外籍游民,除解决临时性衣食问题外,还帮助查明籍贯、外流原因,将他们送回原籍。对本县外流人员,及时派人到外地收容站认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置。1978年撤销县收容站。10年间共收容遣送2467人(次)。1978年后,泰安地区收容站每年遣送本县一批外流人员,民政局分别送还原籍。1985年收容遣送外流人员25人(次)。

    东平县收容遣送外流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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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遣送人次     │     年份     │     遣送人次     │      年份      │     遣送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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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254        │     1974     │       273        │      198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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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243        │     1975     │       232        │      1981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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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248        │     1976     │       220        │      1982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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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261        │     1977     │       150        │      198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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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255        │     1978     │        51        │      1984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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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280        │     1979     │        21        │      198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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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