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十七编 民政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2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32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十七编 民政


    清代,知州署管理社会赈济事宜,常与年景丰歉和田赋的征、缓、免联在一起,由户房办理。民国时期,县府第一科负责民政事务,管理地方自治、选举、禁烟、风俗、宗教、社会救济等。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第一科管理民政工作,负责动员参军、支援前线、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济等工作。建国后,东平县政府设民政科(局),区设民政助理员,乡设民政委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为医治战争创伤,弥补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投入生产救灾运动,进行社会救济工作,兴办了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广泛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1950~1985年,共安排荣、复、转、退军人18465人;国家用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拨款达2348.80万元。1985年享受贫困户救济的1.84万户,7.56万人,现金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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