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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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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纪律检查
机构 1950年5月24日,中共东平县委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5人组成,组织部长张承玉兼任书记。1954年6月,纪委成员扩大为13人,设常委会,5人组成,李润生任书记。1956年2月,改称监察委员会。4月,由马俊昌任书记,副书记1人。1962年恢复东平县建制后,监委会8人组成,县委书记处书记马震东兼任书记,副书记3人。1963年12月,监委增至11人,县委副书记王钧昌兼任书记,副书记2人。1965年11月,监委由9人组成,郭亚青任书记,副书记1人。1967年3月停止活动。 1979年7月恢复县纪委,8人组成,县委副书记陈铭玺兼任书记,副书记2人。1984年2月,纪委由11人组成,设7人常委会,傅茂森任书记,副书记2人。下设办公室、检查科、经济检查科、信访科、案件审理科。 纪检活动 1950年整党工作中,对有雇工、放债、出租土地和非法经商的中共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抵触不改者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1952年受理“三反”、“五反”运动中揭发的案件110起,经审查,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38人(处分不当的以后做了纠正)。1953年7月,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斗争中,对重大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一般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30个支部进行了整顿。1954年7月29日,会同组织部联合发出《秋征秋购中党员应遵守的八条纪律》。同期,处理了违犯粮食政策的案件22起,维护了国家的粮食政策。1958~1959年,在反右派、反右倾、拔白旗、反瞒产私分运动中,错误的处分了一些同志。1962年5月,对受错误批判处理的党员、干部予以甄别平反,对错划成分的74户农民予以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做了纠正。1980年3月,县纪委派出工作组,检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处理了几起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浪费、化公为私、牟取非法利润的典型案件,严肃了党纪。1981年,严肃处理了干部贪污案。1982年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严肃处理了现行违法案件,破坏体制改革案件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案件。1984~1985年,在整党工作中,清理纠正了乱发服装、实物、补贴,超发奖金,超标准建住房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