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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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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统一战线
1937年秋,中共东平县工委动员进步人士孙亚诚、郭复先、王儒林、杨敬斋、宋琴轩、陆占武、侯阁臣、张明伦、井怀义、张树春、王建安、唐朗斋、戴泮州;开明士绅林方斋、赵锡祉、安波亭等共同抗日。他们曾为抗日出枪、出钱、出物,筹备军需;有的参加抗日武装。1939年5月,陆房战斗后,地方开明士绅募捐了银元、布匹、马匹、粮食、药品慰问一一五师指战员。工商、教育、卫生、宗教界也涌现了不少先进人物。县城报恩寺和尚洪宝大师,经常掩护抗日干部战士,还动员小和尚参加抗日部队。 1946年8月起,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对开明士绅采取了与其他地主相区别的政策。放下武器回乡的国民党军官兵,同样分得一份土地。1948年初端正政策,纠正了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安置了外逃返乡的地主、富农。鼓励发展工商业,活跃了城乡市场。 建国后,注意吸收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参加工作。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中,党外人士占54%。1953年4月,对各界民主人士进行鉴定工作,比较优秀的33人中,有7人被选为人民代表,有的当了教师,有的当了干部,有的被提拔到领导岗位。1958年,由于“左”的错误,统战工作受到影响。“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统战对象当作专政对象,使统一战线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恢复和加强了统战工作。县委统战部除派员参加对错划右派分子的改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外,同时,认真落实了中国共产党的各项统战政策。 落实民族政策 1979年以来,纠正了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强迫火葬的错误。在州城、宿城、黄花园、大羊、水河等集镇开设清真饭店,供信仰伊斯兰教的顾客就餐。县十届人大代表343人中,有少数民族代表2人。县一届政协99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3人。 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将清真寺归还给回族群众管理,信教群众聘请阿訇主持宗教生活。对开斋、古尔邦、圣忌等三大节日,国家供应油、粮。对天主教、基督教继续贯彻执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法律保护。在一届政协委员中,有宗教代表1人。同时纠正了宗教界人士的错案,补偿了经济损失。 落实原工商业者的政策 全县原定工商业者32人,股金11765元。1980年3月,县委遵照党中央《关于把工商业中的劳动者区别开来的指示》,开展了区别工作。定为劳动者的25人,仍为资本家代理人的5人,资本家2人。1982年,对原工商业者中担任过领导职务和长期从事保管、会计、采购等工作的14人,恢复了干部身份,享受干部待遇。 落实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 全县有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57人,其中师级1人,团级4人,营级2人,连排级12人,士兵38人。根据“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的政策,对错判错处理的14人,一律纠正。其中恢复公职的3人;撤销处分、重新安排工作的3人;补办退休手续的6人;补发丧葬费、抚恤金的2人。1977年4月,为已故国民党爱国起义将领姚良臣开了追悼会。 落实台属台胞政策 全县去台湾人员62人,其中:师级2人,团级3人,县级1人。他们在大陆的亲属54户、216人。1980~1985年,对错误处理的4人,分别做了纠正。至1985年,已有11户台属与在台亲人建立了信汇联系。 落实港澳、侨属政策 全县有移居港澳的同胞22人,在家亲属22户;侨居美国、日本、朝鲜、菲律宾、新加坡、印尼、苏联等国的40人,在祖国的亲属40户。其中,有2人在50年代非正常死亡;在“文化大革命”中,有3户的财物被查抄。1980年,对查抄的财物给予清退补偿,退还了私房;对非正常死亡的2人,按政策补发了丧葬抚恤费。至1985年,全县已有33户与侨胞建立了信汇联系,年汇入款万元左右。 县委注意吸收党外人士参加政府工作。先后曾安排党外干部担任副县长、正副局长等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委认真贯彻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1984年机构改革中,选拔了一批有威望、有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的非党干部担任行政职务。其中有副县长1人,人大常委副主任1人,常务委员4人,在县政府各局中非党副局长4人。县十届人大343名代表中,非党的代表163人,占47.5%。1984年始,县委、县政府不定期地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意见听取会,共同交流情况、讨论问题,增强了相互了解,密切了合作共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