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农业税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25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2/article/25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农业税


    清康熙年间,实行田赋催科四法。规定田赋分期交纳,交纳者有票,自封投柜,田赋分为丁赋、地赋。
    丁赋  1713年(清康熙五十二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准,以后新生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711年(康熙五十年),东平州人丁原额44218人,优免乡绅、举贡生员、豁除逃亡,共37484人,扣除重丁347人,加当年新增人丁7388人,实际当差人丁为13775人。每丁征银一钱二分,共应征银1653两,此项丁赋摊入地亩项下,一起征收。
    地赋  1711年,共有各类土地1195922亩,赁基房1070间,全州征银32800.44两,征米4650.51石。
    田房、契税  征收契价的3%,每年无定额。1824年征银953.20两。
    民国初,沿用清制,分银、米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1915年,两项均改征银元。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米每石折征6元。1935年统称田赋,分三期征收,原来的银分为两期:第一期于3月1日~6月30日;第二期于8月1日~12月31日。原来的米为第三期,于10月1日~下年1月31日。全县有各类应征土地1243526.6亩,赁基房1070间,年征银35359.87两,折征大洋141439.5元,米4605.85石,折征大洋27634.8元,地方附税大洋194620.7元,共计大洋363695元。
    民国时期,赋税逐年加征。1927年前,每两银折征国税1.8元,加征地方税洋0.4元,河工附税O.22元,河工特捐0.66元,教育附加税0.05元,汽车路经费O.87元,共计折征4元。1928年加征的各种税捐全变为正税,每两银加征洋4元。县附加税无固定标准,根据费用多少,由第三科造具预算呈省财政厅核准,随粮代征。1934年为例,正税以银为标准,每两折征银元4元,附税每两折征银元5.504元,两项合征银元9.504元,与1927年相比,每两银增加7.704元。折耕亩计算,每亩征正税、附税合计0.298元。当时平均亩产百斤左右,折市价3元,农民缴纳的田赋约占亩产的10%。
    另外,县内地方开支十之八九来源于田赋、附税,遇有大宗特别开支,均于田赋内临时追加。1925~1926年,国民军、鲁军驻境,商民除供应米面、柴草、麸豆外,地方财政开支钱141.84万吊(折银元14.184万元),银元9.297万元;1928年,北伐军过境,地方开支钱12.24万吊(折银元1.24万元),银元4.88万元;1930年开支晋军、国民军招待费4万余元。以上支出都要加在农民身上。仅1926年,每亩地即负担过境军特别捐0.192元。
    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县城期间,按地亩摊派粮食。县城和附近村庄有的每亩十几斤,有的二三十斤。县长杨存松购买枪枝,按亩摊派粮食。加之军队抢掠,地主、还乡团倒算,群众备受摧残。还乡团在亓庄抓去7人,交小麦2万斤赎回,每户平均负担百斤左右。
    房田契税  税契纸按买价的6%,典价的3%计征。1934年共征10214元。
    抗日民主政府初建时,为解决抗战急需,采取了按区、乡派任务和向地主借粮、款的办法。1943年始,在抗日根据地内征收田赋,在游击区、敌占区仍采用派任务的办法,捐募粮、款。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征收公粮的办法是:一年一定,按照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和鳏寡孤独、烈、军、荣、工属适当减免。为根除清代、民国时期存在的有地无赋、有赋无地,地好赋少,地坏赋多的不合理现象,废除按银两征粮,实行按实有土地征收公粮的制度。还开展反黑地运动,核实土地,划等定级,折合中亩,使负担进一步合理。
    1948年秋,在征收公粮中实行负担亩、累进税两种办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每人平均土地3亩以下的,扣除半亩免征;平均3亩以上的不扣),每负担亩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按每人平均土地多少进行累进。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定折中亩的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年平均产原粮150斤为一折中亩。按折中亩计算,每人扣除免征点0.7亩,其余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的人员,包括在家务农人口,烈士、革命军政人员、荣军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46斤(公粮30斤,柴草折粮5斤,田赋粮5斤,附加村经费粮6斤),分夏、秋两季交纳,扣除减免照顾后为实负担数。

    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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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   │   一   │1.01至1.50│ 1.51至2.00 │2.01至2.50│ 2.51至3.00 │ 3.01至3.50 │3.51至4.00│4.01至5.00│5.01至7.00│ 7.01至10.00│10.01至15.00│15.01至20.00  │20.01至25.00│25.01至30.00│  30亩以上  ┃
┃   平均   │   亩   │          │            │          │            │            │          │          │          │            │            │              │            │            │            ┃
┃   亩数   │   以   │          │            │          │            │            │          │          │          │            │            │              │            │            │            ┃
┃          │   下   │          │            │          │            │            │          │          │          │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            │            ┃
┠─────┼────┼─────┼──────┼─────┼──────┼──────┼─────┼─────┼─────┼──────┼──────┼───────┼──────┼──────┼──────┨
┃   每亩   │   免   │  6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25        │   28         │  32        │  36        │  40        ┃
┃   税率   │   征   │          │            │          │            │            │          │          │          │            │            │              │            │            │            ┃
┃  (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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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夏,县政府宣布:自开征村经费的同时,禁止农村以任何名义进行摊敛,以减轻农民负担。
    1952年,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负担政策,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对有固定收入的土地评定了常年产量。经过评定,全县定产地819847.6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34785950斤,每亩平均164.78斤。
    同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2年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程序是:先核定每户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的免征额,下余为负担产量,按20%的税率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1952年,全年实征农业税16099523斤,其中夏季征收6901550斤,各种减免554073斤,包括革命老根据地减免274791斤,灾情减免54034斤,社会减免(烈军属、荣军、困难户)225248斤。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依各单位的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税率稍有不同,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3%~14%。同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公社化的需要,纳税户由个体逐渐转向集体。农作物受灾减产的,按受灾程度评议减免成数。社会减免指标直接核算到农业合作社(1962年后核算到生产队)。
    1952年前,农业税直接征收实物(粮、柴草、棉、油料)。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粮、棉、油与统购的粮、棉、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结算方法:以标准粮为单位,按标准粮价格作为结算农业税的价格,以货币单位入账。1961年以来,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价也相应作过几次调整:
    1953年,每斤标准粮定为O.10元;
    1961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16元;
    1967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27元;
    1978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5元。
    自1952年查产定产后,农业税负担至今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
    同年,按常年产量折算,农业产值为2108万元。征收农业税(包括附加)折款1421285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74%。1983年,农业产值为75703500元,征收农业税(包括附加)1794495元,占总产值的2.36%。据典型调查,1979~1981年,3年累计,产量较高的大巴掌柳大队,农业税负担仅占农业总产值的1.14%;位于山区的毕庄大队,农业税负担仅占农业总产值的0.86%。
    契税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内曾开征契税。建国后,从1953~1955年,开征契税3年,税率为卖价的6%,典价的3%。3年共征税款109661元。1956年停征。1985年还保留着这一税种。

    农业税负担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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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农业产值                  │农业税负担(包括附加)      │负担占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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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按常年产量计算)          │12733.74万斤              │1609.95万斤                 │12.64             ┃
┠────────────────┼─────────────┼──────────────┼─────────┨
┃1952(按农业产值计算)          │2108万元                  │142.13万元                  │6.74              ┃
┠────────────────┼─────────────┼──────────────┼─────────┨
┃1953(按农业产值计算)          │1636万元                  │94.15万元                   │5.75              ┃
┠────────────────┼─────────────┼──────────────┼─────────┨
┃1957(按农业产值计算)          │1621万元                  │128.92万元                  │7.95              ┃
┠────────────────┼─────────────┼──────────────┼─────────┨
┃1962(按农业产值计算)          │1419万元                  │131.22万元                  │9.24              ┃
┠────────────────┼─────────────┼──────────────┼─────────┨
┃1965(按农业产值计算)          │2039.5万元                │126.27万元                  │6.19              ┃
┠────────────────┼─────────────┼──────────────┼─────────┨
┃1967(按农业产值计算)          │2211.5万元                │139.15万元                  │6.29              ┃
┠────────────────┼─────────────┼──────────────┼─────────┨
┃1970(按农业产值计算)          │2094万元                  │126.85万元                  │6.04              ┃
┠────────────────┼─────────────┼──────────────┼─────────┨
┃1975(按农业产值计算)          │5423万元                  │150.69万元                  │2.78              ┃
┠────────────────┼─────────────┼──────────────┼─────────┨
┃1977(按农业产值计算)          │5476万元                  │157.67万元                  │2.87              ┃
┠────────────────┼─────────────┼──────────────┼─────────┨
┃1980(按农业产值计算)          │6344万元                  │149.90万元                  │2.31              ┃
┠────────────────┼─────────────┼──────────────┼─────────┨
┃1982(按农业产值计算)          │6494.55万元               │182.10万元                  │2.8               ┃
┠────────────────┼─────────────┼──────────────┼─────────┨
┃1985(按农业产值计算)          │6195万元                  │188.43万元                  │3.04              ┃
┠────────────────┴─────────────┴──────────────┴─────────┨
┃备注:农业产值系统计局统计资料汇编数字。农业税负担按决算数加上地方附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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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平县农业税征收基础表1985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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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总          │宿          │州        │水        │梯          │大        │张        │彭      │沙        │湖      ┃
┃         数额         │计          │城          │城        │河        │门          │羊        │河        │集      │河        │区      ┃
┃项目                  │            │            │          │          │            │          │桥        │        │站        │        ┃
┠───────────┼──────┼──────┼─────┼─────┼──────┼─────┼─────┼────┼─────┼────┨
┃纳税单位              │3263        │442         │340       │399       │303         │350       │424       │324     │338       │343     ┃
┠───────────┼──────┼──────┼─────┼─────┼──────┼─────┼─────┼────┼─────┼────┨
┃定产地依率计征        │1911513     │249697      │199679    │118659    │223160      │268605    │400714    │228192  │222807    │——    ┃
┠────┬──────┼──────┼──────┼─────┼─────┼──────┼─────┼─────┼────┼─────┼────┨
┃减      │总数        │370000      │55000       │7000      │30000     │43000       │50000     │60000     │5000    │120000    │——    ┃
┃免      ├──────┼──────┼──────┼─────┼─────┼──────┼─────┼─────┼────┼─────┼────┨
┃税      │其中灾      │252000      │30000       │6000      │20000     │23000       │25000     │25000     │4000    │119000    │——    ┃
┃额      │情减免      │            │            │          │          │            │          │          │        │          │        ┃
┠────┼──────┼──────┼──────┼─────┼─────┼──────┼─────┼─────┼────┼─────┼────┨
┃应      │合计        │1638541     │210093      │192679    │93291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77000   ┃
┃征      ├──────┼──────┼──────┼─────┼─────┼──────┼─────┼─────┼────┼─────┼────┨
┃税      │定产地      │1541513     │194697      │192679    │88659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    ┃
┃额      │税额        │            │            │          │          │            │          │          │        │          │        ┃
┃        ├──────┼──────┼──────┼─────┼─────┼──────┼─────┼─────┼────┼─────┼────┨
┃        │非定产      │97028       │15396       │——      │4632      │——        │——      │——      │——    │——      │77000   ┃
┃        │地税额      │            │            │          │          │            │          │          │        │          │        ┃
┠────┼──────┼──────┼──────┼─────┼─────┼──────┼─────┼─────┼────┼─────┼────┨
┃实      │合计        │1638541     │210093      │192679    │93291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77000   ┃
┃征      ├──────┼──────┼──────┼─────┼─────┼──────┼─────┼─────┼────┼─────┼────┨
┃税      │定产地税额  │1541513     │194697      │192679    │88659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    ┃
┃额      │            │            │            │          │          │            │          │          │        │          │        ┃
┃        ├──────┼──────┼──────┼─────┼─────┼──────┼─────┼─────┼────┼─────┼────┨
┃        │非定产      │97028       │15396       │——      │4632      │——        │——      │——      │——    │——      │7700    ┃
┃        │地税额      │            │            │          │          │            │          │          │        │          │        ┃
┠────┼──────┼──────┼──────┼─────┼─────┼──────┼─────┼─────┼────┼─────┼────┨
┃实      │数额        │245782      │31514       │28902     │13994     │27024       │32791     │51107     │33479   │15421     │11550   ┃
┃征      ├──────┼──────┼──────┼─────┼─────┼──────┼─────┼─────┼────┼─────┼────┨
┃地      │占正税%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
┃方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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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日伪县政府分期征收田赋。1939年实征田赋6526.52元,尚欠1360.72元。除田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摊敛。日伪军被打死要派发丧费,修碉堡、据点要派修建费,还有伪人员的服装费、供给费以及庄头费、牲畜费、铁路枕木费、招待费等等,一切花费都摊在农民身上。据典型调查:孙纸坊村每亩负担百斤以上,后楼村每亩负担180斤。摊敛之外,敲诈勒索,武装抢掠更不计其数,很多群众被逼的倾家荡产。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