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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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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农业税
清康熙年间,实行田赋催科四法。规定田赋分期交纳,交纳者有票,自封投柜,田赋分为丁赋、地赋。 丁赋 1713年(清康熙五十二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准,以后新生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711年(康熙五十年),东平州人丁原额44218人,优免乡绅、举贡生员、豁除逃亡,共37484人,扣除重丁347人,加当年新增人丁7388人,实际当差人丁为13775人。每丁征银一钱二分,共应征银1653两,此项丁赋摊入地亩项下,一起征收。 地赋 1711年,共有各类土地1195922亩,赁基房1070间,全州征银32800.44两,征米4650.51石。 田房、契税 征收契价的3%,每年无定额。1824年征银953.20两。 民国初,沿用清制,分银、米两种,银以两计,米以石计。1915年,两项均改征银元。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米每石折征6元。1935年统称田赋,分三期征收,原来的银分为两期:第一期于3月1日~6月30日;第二期于8月1日~12月31日。原来的米为第三期,于10月1日~下年1月31日。全县有各类应征土地1243526.6亩,赁基房1070间,年征银35359.87两,折征大洋141439.5元,米4605.85石,折征大洋27634.8元,地方附税大洋194620.7元,共计大洋363695元。 民国时期,赋税逐年加征。1927年前,每两银折征国税1.8元,加征地方税洋0.4元,河工附税O.22元,河工特捐0.66元,教育附加税0.05元,汽车路经费O.87元,共计折征4元。1928年加征的各种税捐全变为正税,每两银加征洋4元。县附加税无固定标准,根据费用多少,由第三科造具预算呈省财政厅核准,随粮代征。1934年为例,正税以银为标准,每两折征银元4元,附税每两折征银元5.504元,两项合征银元9.504元,与1927年相比,每两银增加7.704元。折耕亩计算,每亩征正税、附税合计0.298元。当时平均亩产百斤左右,折市价3元,农民缴纳的田赋约占亩产的10%。 另外,县内地方开支十之八九来源于田赋、附税,遇有大宗特别开支,均于田赋内临时追加。1925~1926年,国民军、鲁军驻境,商民除供应米面、柴草、麸豆外,地方财政开支钱141.84万吊(折银元14.184万元),银元9.297万元;1928年,北伐军过境,地方开支钱12.24万吊(折银元1.24万元),银元4.88万元;1930年开支晋军、国民军招待费4万余元。以上支出都要加在农民身上。仅1926年,每亩地即负担过境军特别捐0.192元。 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县城期间,按地亩摊派粮食。县城和附近村庄有的每亩十几斤,有的二三十斤。县长杨存松购买枪枝,按亩摊派粮食。加之军队抢掠,地主、还乡团倒算,群众备受摧残。还乡团在亓庄抓去7人,交小麦2万斤赎回,每户平均负担百斤左右。 房田契税 税契纸按买价的6%,典价的3%计征。1934年共征10214元。 抗日民主政府初建时,为解决抗战急需,采取了按区、乡派任务和向地主借粮、款的办法。1943年始,在抗日根据地内征收田赋,在游击区、敌占区仍采用派任务的办法,捐募粮、款。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征收公粮的办法是:一年一定,按照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20%,中地主30%,大地主35%,对贫农和鳏寡孤独、烈、军、荣、工属适当减免。为根除清代、民国时期存在的有地无赋、有赋无地,地好赋少,地坏赋多的不合理现象,废除按银两征粮,实行按实有土地征收公粮的制度。还开展反黑地运动,核实土地,划等定级,折合中亩,使负担进一步合理。 1948年秋,在征收公粮中实行负担亩、累进税两种办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每人平均土地3亩以下的,扣除半亩免征;平均3亩以上的不扣),每负担亩秋季征粮20斤,柴草33斤。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按每人平均土地多少进行累进。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定折中亩的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年平均产原粮150斤为一折中亩。按折中亩计算,每人扣除免征点0.7亩,其余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的人员,包括在家务农人口,烈士、革命军政人员、荣军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46斤(公粮30斤,柴草折粮5斤,田赋粮5斤,附加村经费粮6斤),分夏、秋两季交纳,扣除减免照顾后为实负担数。 累进税率表 ┏━━━━━┯━━━━┯━━━━━┯━━━━━━┯━━━━━┯━━━━━━┯━━━━━━┯━━━━━┯━━━━━┯━━━━━┯━━━━━━┯━━━━━━┯━━━━━━━┯━━━━━━┯━━━━━━┯━━━━━━┓ ┃ 每人 │ 一 │1.01至1.50│ 1.51至2.00 │2.01至2.50│ 2.51至3.00 │ 3.01至3.50 │3.51至4.00│4.01至5.00│5.01至7.00│ 7.01至10.00│10.01至15.00│15.01至20.00 │20.01至25.00│25.01至30.00│ 30亩以上 ┃ ┃ 平均 │ 亩 │ │ │ │ │ │ │ │ │ │ │ │ │ │ ┃ ┃ 亩数 │ 以 │ │ │ │ │ │ │ │ │ │ │ │ │ │ ┃ ┃ │ 下 │ │ │ │ │ │ │ │ │ │ │ │ │ │ ┃ ┃ │ 的 │ │ │ │ │ │ │ │ │ │ │ │ │ │ ┃ ┠─────┼────┼─────┼──────┼─────┼──────┼──────┼─────┼─────┼─────┼──────┼──────┼───────┼──────┼──────┼──────┨ ┃ 每亩 │ 免 │ 6 │ 8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25 │ 28 │ 32 │ 36 │ 40 ┃ ┃ 税率 │ 征 │ │ │ │ │ │ │ │ │ │ │ │ │ │ ┃ ┃ (斤) │ │ │ │ │ │ │ │ │ │ │ │ │ │ │ ┃ ┗━━━━━┷━━━━┷━━━━━┷━━━━━━┷━━━━━┷━━━━━━┷━━━━━━┷━━━━━┷━━━━━┷━━━━━┷━━━━━━┷━━━━━━┷━━━━━━━┷━━━━━━┷━━━━━━┷━━━━━━┛ 1949年夏,县政府宣布:自开征村经费的同时,禁止农村以任何名义进行摊敛,以减轻农民负担。 1952年,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负担政策,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对有固定收入的土地评定了常年产量。经过评定,全县定产地819847.6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34785950斤,每亩平均164.78斤。 同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2年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程序是:先核定每户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100斤的免征额,下余为负担产量,按20%的税率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1952年,全年实征农业税16099523斤,其中夏季征收6901550斤,各种减免554073斤,包括革命老根据地减免274791斤,灾情减免54034斤,社会减免(烈军属、荣军、困难户)225248斤。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依各单位的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税率稍有不同,一般占常年产量的13%~14%。同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公社化的需要,纳税户由个体逐渐转向集体。农作物受灾减产的,按受灾程度评议减免成数。社会减免指标直接核算到农业合作社(1962年后核算到生产队)。 1952年前,农业税直接征收实物(粮、柴草、棉、油料)。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粮、棉、油与统购的粮、棉、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结算方法:以标准粮为单位,按标准粮价格作为结算农业税的价格,以货币单位入账。1961年以来,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价也相应作过几次调整: 1953年,每斤标准粮定为O.10元; 1961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16元; 1967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27元; 1978年,每斤标准粮定为0.15元。 自1952年查产定产后,农业税负担至今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 同年,按常年产量折算,农业产值为2108万元。征收农业税(包括附加)折款1421285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74%。1983年,农业产值为75703500元,征收农业税(包括附加)1794495元,占总产值的2.36%。据典型调查,1979~1981年,3年累计,产量较高的大巴掌柳大队,农业税负担仅占农业总产值的1.14%;位于山区的毕庄大队,农业税负担仅占农业总产值的0.86%。 契税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内曾开征契税。建国后,从1953~1955年,开征契税3年,税率为卖价的6%,典价的3%。3年共征税款109661元。1956年停征。1985年还保留着这一税种。 农业税负担对比表 ┏━━━━━━━━━━━━━━━━┯━━━━━━━━━━━━━┯━━━━━━━━━━━━━━┯━━━━━━━━━┓ ┃年份 │农业产值 │农业税负担(包括附加) │负担占产量% ┃ ┠────────────────┼─────────────┼──────────────┼─────────┨ ┃1952(按常年产量计算) │12733.74万斤 │1609.95万斤 │12.64 ┃ ┠────────────────┼─────────────┼──────────────┼─────────┨ ┃1952(按农业产值计算) │2108万元 │142.13万元 │6.74 ┃ ┠────────────────┼─────────────┼──────────────┼─────────┨ ┃1953(按农业产值计算) │1636万元 │94.15万元 │5.75 ┃ ┠────────────────┼─────────────┼──────────────┼─────────┨ ┃1957(按农业产值计算) │1621万元 │128.92万元 │7.95 ┃ ┠────────────────┼─────────────┼──────────────┼─────────┨ ┃1962(按农业产值计算) │1419万元 │131.22万元 │9.24 ┃ ┠────────────────┼─────────────┼──────────────┼─────────┨ ┃1965(按农业产值计算) │2039.5万元 │126.27万元 │6.19 ┃ ┠────────────────┼─────────────┼──────────────┼─────────┨ ┃1967(按农业产值计算) │2211.5万元 │139.15万元 │6.29 ┃ ┠────────────────┼─────────────┼──────────────┼─────────┨ ┃1970(按农业产值计算) │2094万元 │126.85万元 │6.04 ┃ ┠────────────────┼─────────────┼──────────────┼─────────┨ ┃1975(按农业产值计算) │5423万元 │150.69万元 │2.78 ┃ ┠────────────────┼─────────────┼──────────────┼─────────┨ ┃1977(按农业产值计算) │5476万元 │157.67万元 │2.87 ┃ ┠────────────────┼─────────────┼──────────────┼─────────┨ ┃1980(按农业产值计算) │6344万元 │149.90万元 │2.31 ┃ ┠────────────────┼─────────────┼──────────────┼─────────┨ ┃1982(按农业产值计算) │6494.55万元 │182.10万元 │2.8 ┃ ┠────────────────┼─────────────┼──────────────┼─────────┨ ┃1985(按农业产值计算) │6195万元 │188.43万元 │3.04 ┃ ┠────────────────┴─────────────┴──────────────┴─────────┨ ┃备注:农业产值系统计局统计资料汇编数字。农业税负担按决算数加上地方附加数。 ┃ ┗━━━━━━━━━━━━━━━━━━━━━━━━━━━━━━━━━━━━━━━━━━━━━━━━━━━━━━━┛ 东平县农业税征收基础表1985年 单位:元 ┏━━━━━━━━━━━┯━━━━━━┯━━━━━━┯━━━━━┯━━━━━┯━━━━━━┯━━━━━┯━━━━━┯━━━━┯━━━━━┯━━━━┓ ┃ 区别│总 │宿 │州 │水 │梯 │大 │张 │彭 │沙 │湖 ┃ ┃ 数额 │计 │城 │城 │河 │门 │羊 │河 │集 │河 │区 ┃ ┃项目 │ │ │ │ │ │ │桥 │ │站 │ ┃ ┠───────────┼──────┼──────┼─────┼─────┼──────┼─────┼─────┼────┼─────┼────┨ ┃纳税单位 │3263 │442 │340 │399 │303 │350 │424 │324 │338 │343 ┃ ┠───────────┼──────┼──────┼─────┼─────┼──────┼─────┼─────┼────┼─────┼────┨ ┃定产地依率计征 │1911513 │249697 │199679 │118659 │223160 │268605 │400714 │228192 │222807 │—— ┃ ┠────┬──────┼──────┼──────┼─────┼─────┼──────┼─────┼─────┼────┼─────┼────┨ ┃减 │总数 │370000 │55000 │7000 │30000 │43000 │50000 │60000 │5000 │120000 │—— ┃ ┃免 ├──────┼──────┼──────┼─────┼─────┼──────┼─────┼─────┼────┼─────┼────┨ ┃税 │其中灾 │252000 │30000 │6000 │20000 │23000 │25000 │25000 │4000 │119000 │—— ┃ ┃额 │情减免 │ │ │ │ │ │ │ │ │ │ ┃ ┠────┼──────┼──────┼──────┼─────┼─────┼──────┼─────┼─────┼────┼─────┼────┨ ┃应 │合计 │1638541 │210093 │192679 │93291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77000 ┃ ┃征 ├──────┼──────┼──────┼─────┼─────┼──────┼─────┼─────┼────┼─────┼────┨ ┃税 │定产地 │1541513 │194697 │192679 │88659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 ┃ ┃额 │税额 │ │ │ │ │ │ │ │ │ │ ┃ ┃ ├──────┼──────┼──────┼─────┼─────┼──────┼─────┼─────┼────┼─────┼────┨ ┃ │非定产 │97028 │15396 │—— │4632 │—— │—— │—— │—— │—— │77000 ┃ ┃ │地税额 │ │ │ │ │ │ │ │ │ │ ┃ ┠────┼──────┼──────┼──────┼─────┼─────┼──────┼─────┼─────┼────┼─────┼────┨ ┃实 │合计 │1638541 │210093 │192679 │93291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77000 ┃ ┃征 ├──────┼──────┼──────┼─────┼─────┼──────┼─────┼─────┼────┼─────┼────┨ ┃税 │定产地税额 │1541513 │194697 │192679 │88659 │180160 │218605 │340714 │223192 │102807 │—— ┃ ┃额 │ │ │ │ │ │ │ │ │ │ │ ┃ ┃ ├──────┼──────┼──────┼─────┼─────┼──────┼─────┼─────┼────┼─────┼────┨ ┃ │非定产 │97028 │15396 │—— │4632 │—— │—— │—— │—— │—— │7700 ┃ ┃ │地税额 │ │ │ │ │ │ │ │ │ │ ┃ ┠────┼──────┼──────┼──────┼─────┼─────┼──────┼─────┼─────┼────┼─────┼────┨ ┃实 │数额 │245782 │31514 │28902 │13994 │27024 │32791 │51107 │33479 │15421 │11550 ┃ ┃征 ├──────┼──────┼──────┼─────┼─────┼──────┼─────┼─────┼────┼─────┼────┨ ┃地 │占正税%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 ┃方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 │ ┃ ┃加 │ │ │ │ │ │ │ │ │ │ │ ┃ ┗━━━━┷━━━━━━┷━━━━━━┷━━━━━━┷━━━━━┷━━━━━┷━━━━━━┷━━━━━┷━━━━━┷━━━━┷━━━━━┷━━━━┛ 附: 日伪县政府分期征收田赋。1939年实征田赋6526.52元,尚欠1360.72元。除田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摊敛。日伪军被打死要派发丧费,修碉堡、据点要派修建费,还有伪人员的服装费、供给费以及庄头费、牲畜费、铁路枕木费、招待费等等,一切花费都摊在农民身上。据典型调查:孙纸坊村每亩负担百斤以上,后楼村每亩负担180斤。摊敛之外,敲诈勒索,武装抢掠更不计其数,很多群众被逼的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