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年征工商税银192.3两,其中:当税银40两;课税银126.6两;牛驴骡马税银12.4两;牙杂银13.3两。
民国时期,年征工商税32182元,其中:国税(包括烟税、酒税、烟牌照税、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14266元;省税(包括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等)11716元;县附捐(包括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酒斤捐等)0.62万元。此外还有许多特别捐。1930年,仅支应晋军一项,绅商摊派O.59万元,接近全年附捐。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曾实行承包商按集市包税的办法,征收工商税。1942年停止征收。1944年,县工商管理局按照解放区的税收政策,征收工商税,项目有:货物税(包括烟、酒、土茶、植物油、皮革、迷信品等)、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进出抗日根据地)、过境税等。
建国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建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制。1950年,遵照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开征货物税、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1953年,对部分税制进行修正,停征集市交易税,将货物税中的烟、酒、糖、茶、植物油等税目划出,建立商品流通税,只在工业环节中征收一次。1954年,开征棉纱统销税。1958年在完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进一步简化税制。1962年,复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改进工商所得税,由全额累进税率改为超额累进税率,国家制定了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商业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的税率表。1973年,按税种简并的规定,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
1983年,国家在税收政策、纳税项目、纳税环节上进行改革。主要有:1983年6月1日始,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并存的利改税。县内33个国营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实行了利改税,增加增值税。改变个体业户的纳税环节,由直接纳税变为有批发单位代扣代交。至1985年,执行的税种有:
产品税 自1984年10月1日试行,348个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 自1984年10月1日试行,大、中型55%,小型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乡镇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无起征点。只在1981~1983年,乡镇企业年盈利不满3000元利润的,免征所得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 自1963年4月试行八级超额累进率。
营业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25个税率。
增值税 自1983年1月1日起试行,13个税率。
国营企业奖金税 自1985年度起施行。税率分别为30%、100%、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 自1985年度起施行。税率分别为30%、100%、300%。
国营企业调节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城建税 自1985年度施行。税率为5%、10%。
建筑税 自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为10%。
盐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每吨154元。
牲畜交易税 自1983年1月1日开征,税率5%。
屠宰税 自1951年1月1日开征。1985年城乡个体业屠宰的猪、羊、牛、驴、骡,按实际重量和市场价格,以3%的税率征收。对乡镇村农民及伙食单位税率,猪每头2元,牛、驴、骡4元,羊免税。春节前半个月及回族的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免征。
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882.40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4.92%。
第一节 工商税
视图
清代,年征工商税银192.3两,其中:当税银40两;课税银126.6两;牛驴骡马税银12.4两;牙杂银13.3两。
民国时期,年征工商税32182元,其中:国税(包括烟税、酒税、烟牌照税、酒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14266元;省税(包括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等)11716元;县附捐(包括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酒斤捐等)0.62万元。此外还有许多特别捐。1930年,仅支应晋军一项,绅商摊派O.59万元,接近全年附捐。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曾实行承包商按集市包税的办法,征收工商税。1942年停止征收。1944年,县工商管理局按照解放区的税收政策,征收工商税,项目有:货物税(包括烟、酒、土茶、植物油、皮革、迷信品等)、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进出抗日根据地)、过境税等。
建国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建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制。1950年,遵照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开征货物税、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1953年,对部分税制进行修正,停征集市交易税,将货物税中的烟、酒、糖、茶、植物油等税目划出,建立商品流通税,只在工业环节中征收一次。1954年,开征棉纱统销税。1958年在完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进一步简化税制。1962年,复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改进工商所得税,由全额累进税率改为超额累进税率,国家制定了手工业合作组织,合作商业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的税率表。1973年,按税种简并的规定,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
1983年,国家在税收政策、纳税项目、纳税环节上进行改革。主要有:1983年6月1日始,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并存的利改税。县内33个国营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实行了利改税,增加增值税。改变个体业户的纳税环节,由直接纳税变为有批发单位代扣代交。至1985年,执行的税种有:
产品税 自1984年10月1日试行,348个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 自1984年10月1日试行,大、中型55%,小型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体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乡镇企业所得税 自1985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无起征点。只在1981~1983年,乡镇企业年盈利不满3000元利润的,免征所得税。
个体经济所得税 自1963年4月试行八级超额累进率。
营业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25个税率。
增值税 自1983年1月1日起试行,13个税率。
国营企业奖金税 自1985年度起施行。税率分别为30%、100%、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 自1985年度起施行。税率分别为30%、100%、300%。
国营企业调节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城建税 自1985年度施行。税率为5%、10%。
建筑税 自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为10%。
盐税 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每吨154元。
牲畜交易税 自1983年1月1日开征,税率5%。
屠宰税 自1951年1月1日开征。1985年城乡个体业屠宰的猪、羊、牛、驴、骡,按实际重量和市场价格,以3%的税率征收。对乡镇村农民及伙食单位税率,猪每头2元,牛、驴、骡4元,羊免税。春节前半个月及回族的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免征。
1985年工商各税收入882.40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