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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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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贡赋银米、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沿清制。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 抗日政权初建后,实行战时财政管理体制,自筹自给,公粮分散管理。1943年,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粮食、柴、草等),货币为辅。
冀鲁豫区米票 1950~1952年,县级仍是报账单位,收入全部上解,支出据实报销,继续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始按一级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有一定机动财力。每年安排1~3万元的预备费,年终结余不上交。县固定收入有: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杂项收入。1954年,固定比例分成,县级留用农业税的35%,工商营业税的5%,所得税的50%,其它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作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或挪用。 1958年,财政管理权放到公社,使国家财政与公社财务混为一体,致使国家财力分散,公社的财政管理混乱。1959年,清理了县与公社混合的财政,收回了财权,重新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结余资金上交的集中型财政管理体制。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至此,县级财政始有主动权。 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收支不再挂钩)。1969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1年改变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1972年规定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由于财政体制变化频繁,权责不清,造成管理混乱,财政纪律松弛。财政资金也可外借,仅“文化大革命”初期红卫兵“串连”费就由县财政借出现金23万多元,后仅收回6万余元。 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支出由上级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定。本县财政虽有一定机动财力,但经济基础薄弱,超收甚微。在支出指标不超过,收入任务完不成的情况下,上级给以拨款补助。 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除工商税上解外,其余各项收入为县级收入。县级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上级以上年决算数为基数,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县根据分得的收入和定额补助,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本县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2年起,实行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当年的财政收入中县级分成为40%,交地区10%,交省50%。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收支平衡,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