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 清代,知州署向农民征收田赋粮(亦称漕米)。1878年,岁征米5259.27石。
1915年,漕米改征银元,每石米折合银元6元。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始征公粮。就地征收,就地代存,供给抗日军政人员。1945年,改为集征集存。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东平期间,民主政府实行分散户存。1948年,东平县民主政府按照累进率计算法征收公粮。
建国初,继续征收公粮。同时在市场购买部分粮食供应城市。1953年11月,实行计划收购。1954年,以农业税“标准亩”的产量为基础,分配公粮征收(农业税征实)和余粮统购任务。1955年,遵照《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根据土地质量,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亩产量,在正常年景下,定产3年不变。定购:从定产数额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余粮户的余粮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至九十计算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购3年不变。定销:对缺粮户实行统销,统销数量一年一定,何时缺粮,何时供应。是年,全县117个乡,除蓄洪滞洪的16个乡外,其它101个乡,定产16770万市斤,定购1726.29万市斤,定销1495.11万市斤。同年,实际完成征购3618万市斤。1958年,对东平湖一麦田滩地,实行周转粮制度,即留足夏季口粮、种子、饲料后,余额交粮库代存。秋季丰收,即作为余粮卖给国家;歉收,即返还农民。1965年,国家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全县包购基数为2900万市斤,层层落实到生产队,歉收队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丰收队适当增购,征购数量给予加价30%奖励。1966年,泰安地区分配定购任务为3200万市斤。并规定从夏粮征购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3.5%。1971年起,国家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同年,全县包购任务为3045万市斤。1979年,从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比1971年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同年,全县包购基数调减为2900万市斤。1981年8月1日起,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后,大豆退出包购任务,全县包购任务又调减为2800万市斤,分夏秋两季核实包购任务。是年,还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全县包干基数为5500万市斤,其中大豆160万市斤。1983年,逐步实行以农户为单位,核实征购任务;户交售、户结算。全县实际完成6056万市斤。1985年始,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合同定购任务分配6000万市斤,因受灾减产,实际定购4651万市斤。
粮食议购 1963年6月始,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同时,取消前两年曾一度实行的用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1964~1967年,共议购粮食1169万市斤。1968~1977年,执行严格粮食市场管理,抑制粮食活动的政策,粮食议购数量甚微,10年不足百万市斤。1978年后,随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和搞活,粮食部门在粮食多渠道流通中起着主渠道作用。议价品种增多,数量增加,1985年,议购各种粮食2611万市斤。
油料征购 1954年始,对食油(含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大豆随粮食收购)。1971年,核实花生仁包购任务为35万市斤,1979年调减为30万市斤。同年,油料价格提高26.3%,油脂提高27.8%,超购价格提高15%。1985年随同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全县定购任务(花生仁)40万市斤,实际完成49.9万市斤,其它小油料136万市斤。
第一节 征购
视图
粮食征购 清代,知州署向农民征收田赋粮(亦称漕米)。1878年,岁征米5259.27石。
1915年,漕米改征银元,每石米折合银元6元。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始征公粮。就地征收,就地代存,供给抗日军政人员。1945年,改为集征集存。1947年,国民党军队占据东平期间,民主政府实行分散户存。1948年,东平县民主政府按照累进率计算法征收公粮。
建国初,继续征收公粮。同时在市场购买部分粮食供应城市。1953年11月,实行计划收购。1954年,以农业税“标准亩”的产量为基础,分配公粮征收(农业税征实)和余粮统购任务。1955年,遵照《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根据土地质量,经营条件,评定常年亩产量,在正常年景下,定产3年不变。定购:从定产数额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后,对余粮户的余粮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至九十计算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定购3年不变。定销:对缺粮户实行统销,统销数量一年一定,何时缺粮,何时供应。是年,全县117个乡,除蓄洪滞洪的16个乡外,其它101个乡,定产16770万市斤,定购1726.29万市斤,定销1495.11万市斤。同年,实际完成征购3618万市斤。1958年,对东平湖一麦田滩地,实行周转粮制度,即留足夏季口粮、种子、饲料后,余额交粮库代存。秋季丰收,即作为余粮卖给国家;歉收,即返还农民。1965年,国家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全县包购基数为2900万市斤,层层落实到生产队,歉收队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丰收队适当增购,征购数量给予加价30%奖励。1966年,泰安地区分配定购任务为3200万市斤。并规定从夏粮征购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3.5%。1971年起,国家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政策。同年,全县包购任务为3045万市斤。1979年,从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比1971年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同年,全县包购基数调减为2900万市斤。1981年8月1日起,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后,大豆退出包购任务,全县包购任务又调减为2800万市斤,分夏秋两季核实包购任务。是年,还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全县包干基数为5500万市斤,其中大豆160万市斤。1983年,逐步实行以农户为单位,核实征购任务;户交售、户结算。全县实际完成6056万市斤。1985年始,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合同定购任务分配6000万市斤,因受灾减产,实际定购4651万市斤。
粮食议购 1963年6月始,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同时,取消前两年曾一度实行的用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1964~1967年,共议购粮食1169万市斤。1968~1977年,执行严格粮食市场管理,抑制粮食活动的政策,粮食议购数量甚微,10年不足百万市斤。1978年后,随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和搞活,粮食部门在粮食多渠道流通中起着主渠道作用。议价品种增多,数量增加,1985年,议购各种粮食2611万市斤。
油料征购 1954年始,对食油(含油脂、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大豆随粮食收购)。1971年,核实花生仁包购任务为35万市斤,1979年调减为30万市斤。同年,油料价格提高26.3%,油脂提高27.8%,超购价格提高15%。1985年随同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全县定购任务(花生仁)40万市斤,实际完成49.9万市斤,其它小油料136万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