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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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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水土保持
建国前,水土流失面积250平方公里,其中,严重的170平方公里。因基本无控制措施,面积继续扩大。1949~1952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20平方公里。1953~1957年,达85平方公里。1962年增至115平方公里,其中,效益显著的仅有7平方公里。由于逐年采取了修建水平梯田、淤地坝(闸山沟)、修建塘坝、水库、挖鱼鳞坑和封山育草、植树造林等措施。至1985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71.8平方公里,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