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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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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林木所有权
民国年间,栲栳寺、黄石崖、尧王墓等成片林木属国有林地。其它林木为私人所有,墓地林木属本族所有。 建国初,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公私林木一律保护”、“普遍护林,重点造林,无林护山”的政策。1950年,县政府接管了原属国有林地,委托当地村庄代管。其它的成片林木树株,随土地分给农民。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宅旁院内树木仍归个人所有,田间的树株随土地折价归公。1958~1960年,所有制混乱,“树无主、主天权”,林木遭破坏。1961年,落实了“谁种谁有”的政策。1964年3月~1965年5月,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全县406个大队(湖区无林未发),3163个生产队,91093户,共发证65772份,其中社员个人林权证62828份。通过发证,明确了权属,但执行不够坚定。1966~1978年,以调整荒片或巩固集体经济为借口,侵犯农民的林木所有权。1979年《森林法》(试行)颁布后,普遍进行以法治林的宣传教育,健全了护林制度,基本刹住了毁林歪风。1981年秋~1982年春,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共发证108376份,进一步明确了林木权属,各大队、生产队都制定护林公约,促进了林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