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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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颁布。1993年7月《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统计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统计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轨道,做到了有法可依。
1、深入开展学习《统计法》和《条例》活动,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各级各部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等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为配合宣传,县统计局订购《统计法》300册,发至基层单位便利了学习宣传。同时利用会议和短训班对《统计法》和《条例》进行培训。8年累计培训5000人次。
2、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统计法纪。1989年,县统计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14人,并参加了市统计局举办的检查员培训班。经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办案能力和统计执法水平。此后坚持每年开展两次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开展经常性专项调查。通过检查,对一些依法统计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无视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依据《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