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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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指导依法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查处违法经济合同。1986年以来,县工商局在经济合同管理股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先后在全县设立了15个基层仲裁庭和一个专业仲裁庭。企业主管部门和大多数企业都成立了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了合同管理员,完善了管理制度,达到了人员、机构、制度三落实。1986年,全县共签订经济合同970份,合同金额830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9件,合同金额26万元,争议额89万元。8年来,在经济合同管理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积极宣传合同法规,狠抓业务培训。围绕贯彻《经济合同法》,共举办合同培训班47期,培训企业厂长(经理)及合同管理员2400人次。召开案例分析会12次,印发学习材料8600多份。在全县形成了由县工商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的制度。1991年,根据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统一文本具体管理规定》,在全县推广了合同统一文本制度,统一文本使用率达85%以上。1992年,县工商局获省工商局“合同管理岗位先进单位”称号。②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合同签证和纠纷仲裁。实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严格审查合同主要条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工矿产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大宗农副产品合同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的经济合同进行抽查,及时确立无效合同、废除违法合同。八年来,共确立无效合同69件,金额426万元。1989年协助农行收回逾期贷款600多万元。1992年为企业清理“三角债、连环债”100余万元,并为防止新的拖欠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1993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9095份,合同金额4908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长2899倍和491倍。仲裁纠纷485起,争议额112万元,分别比1986年增加2453倍和1158倍。连续8年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使全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1986年的6个增加到1993年的66个。其中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个。③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到1993年,全县17个乡镇都成立了由分管乡镇长任组长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300多个农副产品购销比较活跃的行政村树立了合同管理组织,全县合同网络覆盖率达70%,县局和各派出仲裁庭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办案,及时鉴证经济合同,调解、仲裁纠纷案件,保证了国家农副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活跃了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