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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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成立东平县矿产资源管理科,事业单位,编制3人,隶属县计划委员会。1990年8月建立东平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二级单位,编制3人,隶属县计划委员会。同年9月在有矿业活动的15个乡镇设立了矿管所和1个矿产监察所。1993年11月机构改革时,建立了东平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同时保留了东平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二级事业单位,编制7人,隶属县土地矿产管理局。乡镇矿管所与乡建、环保土地合署办公。
县、乡镇矿管机构成立以来,依法对全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帮助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至1993年底,矿管人员已有45人,聘任矿产监察员40人,全县矿管网络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矿产资源监督与管理工作初见成效。
1、宣传《矿产资源法》。开展了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全县订购印发学习材料5000册,书写制作永久性标语1千多条,举办各种学习班68期,电视、电台、广播宣传46次,全县受教育面达85%以上。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观念和资源相对短缺的忧患意识,逐步树立起依法采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
2、加强法制建设。为了更好地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据省、市管理办法,结合东平实际,制定了《东平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几个配套规章,管理工作有了依据。
3、依法采矿登记。为确立对乡镇、村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依法采矿权,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东平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乡镇、村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采矿登记和发采矿许可证。至1993年底,已发证156个,依法采矿步入轨道。
4、签订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1990年始,县矿管办每年与15个乡镇矿管所分别签订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矿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经每年底检查,均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
5、强化监督管理,稳定矿业秩序。一是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东平县管理办法,从1990年始,每年对全县各类矿山企业进行包括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技术指标等十项内容的全面监督检查。通过年检工作有效地制止了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只顾眼前利益,而对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采富弃贫、无偿占有国家资源的现象及行为得到遏制,矿业秩序明显好转。二是严格矿产品统一发票使用制度,同时重点抓了流通领域矿产品管理工作,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开采矿产品进行检查,有力地打击违法采矿和偷税漏费行为。处理了矿产纠纷7起,既保护了双方企业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的财产权益。
6、贯彻国家有偿开采政策,管好、用好资源补偿费。根据省、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1990年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66万元。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上交98万元,对新上矿山项目投放发展基金3万元,扶持部分矿山企业生产建设5万元。
1990年至1991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矿管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