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首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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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平县戴庙供销合作社
被告:陕西省技术市场
陕西仪表厂技术干部杨××1987年1月14日获“深层多重幼影镜灯”专利权。1987年9月17日曾委托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将有关技术中介转让。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将有关技术中介转让业务交所属单位被告办理。1988年被告对该技术经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中心科技情报所(以下简称山东省科技情报所)中介向山东省内发出要约提议。原告接受要约,于1988年10月24日交付山东省科技情报所转让费42万元(代被告收取)。1988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深层多重立体幻影镜灯”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书》、《“深层多重立体幻影镜灯”包供原料、包销产品二万台的合同书》和《“深层多重幻影镜灯”包销合同补充协议书》。1988年11月20日,原告要求见到专利人并索取技术资料,被告才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给专利人杨××看。杨看到合同后,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并要求“事后我与东平县戴庙供销社必须补办一个单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被告一直未作安排办理。1988年12月20日,原、被告协商重新签订了《“深层多重立体幻影镜灯”技术转让合同书》。在合同上增加了:“在山东省内只能转让一家,及经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但一直未能公证。1989年3月3日原告把盖有公章的合同及转让费8000元交于被告,并于3月7日以被告为供方,原告为需方签订了环形日光灯管镀膜镜片各一万个的“订货合同”,到期被告未履行。后原告发现济南市有的商店经销该产品,经查询得知是山东省栖霞县灯具厂生产。是专利人杨××于1989年1月5日转让给山东省栖霞灯具厂的,为此引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签订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的转让费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4138163元。共计9138163元。
(王兴珍张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