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资料库:东平县地情库 章节:东平年鉴(1986-1993)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article/5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4/section/1/article/5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方便人民诉讼,于1988年在全市率先实现了一个乡镇一处法庭的要求。为解决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经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同意,县人民法院在社会上招收了24名政治上可靠,有一定法律知识,年龄在30岁以下的高中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这些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一定的成绩。1993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将这部分同志辞退。 1991年3月,县委批转了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庭都要建起审判庭、办公室和宿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使法庭能独立办公,正常办案。各乡镇党委都给予了很大支持,宿城法庭、水河法庭、老湖法庭已达到标准,还有十二处法庭做到了办公有场所,基本上改变了“开庭借地方,办公挤一堂”的局面。 (何树林王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