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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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人民诉讼,于1988年在全市率先实现了一个乡镇一处法庭的要求。为解决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经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同意,县人民法院在社会上招收了24名政治上可靠,有一定法律知识,年龄在30岁以下的高中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这些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一定的成绩。1993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将这部分同志辞退。
1991年3月,县委批转了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庭都要建起审判庭、办公室和宿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使法庭能独立办公,正常办案。各乡镇党委都给予了很大支持,宿城法庭、水河法庭、老湖法庭已达到标准,还有十二处法庭做到了办公有场所,基本上改变了“开庭借地方,办公挤一堂”的局面。
(何树林王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