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历史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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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发(86)6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86)21号文件关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审判工作方面的落实政策任务要求,1986年10月,全县抽调12名同志,对从1957年10月至1965年判处的现行反革命、政治性破坏、阶级报复、违法违纪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并把“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的遗留问题及落实统战政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作为重点,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法令,切实把握“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共复查处理各类案件550件(申诉11件,主动复查539件)。其中历史反革命案148件,现行反革命案186件,破坏案184件,违法乱纪和其它案31件,阶级报复案1件。在复查的案件中,维护原判的527件,占复查的958%;改判的23件,占复查数的42%;原判刑期不动改变定性的2件,2人。同时复查起义投诚人员案件17件,经复查原判事实确凿,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应改判不予追究的12件,12人,即判处死刑的2件,2人,死缓1件,1人,有期徒刑6件,6人,管制3件,3人,维护原判的5件,5人。改判案件的善后工作也基本得以落实。1987年7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全县复查历史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作基本完成。
(柴庆伦王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