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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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至1993年,县人民法院共结经济纠纷案件7917件,年平均上升125%;诉讼标的额4007万元,年平均上升206%。8年间,国家每年都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法院的经济审判范围迅速扩大。1986年,经济案件主要集中在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农村承包合同方面,到1990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联营纠纷比例上升,诉讼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是这一时期经济审判最突出的特点。1986年,平均每件经济案件标的额为1562元,到1993年,平均每件经济案件标的额达7590元,增长了49倍。其中,1993年最大的一起经济案件标的额达38万元。企业的“三角债”、“连环债”等一些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增加了经济审判的难度。
8年间,县人民法院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改变过去坐堂等案的审判方式,专门组成巡回法庭,深入基层和厂、企单位,主动帮助乡镇政府、金融系统和工商企业,开展“理顺农村承包合同”、“依法收贷”和“清理工商企业三角债”等依法清债等活动,到1993年底,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走遍全县所有的乡镇、村、企业、银行,采取了收案审理和诉讼外调解以及向欠款单位发出关于按期归还欠款的通知等多种方式,共处结各类经济纠纷15230起,为国家、集体收回欠款9200万元。在清理三角债中,及时帮助各企业堵塞漏洞,完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避免新的三角债的产生,挽回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为更好地解决企业之间经济交往中存在的经济纠纷,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份成立了经济中心协调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调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培训和联络各企业司法联络员。协调服务中心成立后,为企业调解各类经济纠纷141件,标的额达850万元。向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10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1200余条。但是,由于一些经济法津、法规不够健全完善,加之公民法律观念淡薄,致使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难度较大。
(郝宝柱王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