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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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至1993年,县人民法院积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124件,审结8832件,结案率为968%,其中财产纠纷案件5211件,占审结总数的59%;婚姻家庭纠纷3180件,占审结总数的36%。此外,还办理了产品责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荣誉权、肖像权纠纷等新型案件,更全面、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处理各类简易民事纠纷4243起,使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防止了矛盾的激化。
1992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县法院认真组织干警全面学习,并结合实施,制订了一系列保障正规化办案的规章制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即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主,以发挥合议庭作用为主,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审判方式。制订了《当事人告诉须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立案审查要点》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现了民事审判由过去的靠政策,靠经验办案,到有法、依法办案的根本性转变。
(何树林王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