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86年2月25日)至县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1993年11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63人,免去职务59人。其中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61人,免去职务
17人;任命县政府组成人员136人,免去职务25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213人,免去职务13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53人,免去职务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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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86年2月25日)至县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1993年11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63人,免去职务59人。其中任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61人,免去职务
17人;任命县政府组成人员136人,免去职务25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213人,免去职务13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53人,免去职务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