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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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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监委对在1957年的整风反右、1959年的反右倾运动中被批判的3878人,给予甄别。1973~1975年,对“文化大革命”中错误处分和过重处分的部分党员进行复议,恢复党籍3人,改变原处分9人,撤销原处分4人。1978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复查历史遗留案件。对划为“右派”的5名党员,给予平反。对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因冤、假、错案被处分的28人恢复党籍和工作。1984年,全县共平反“文化大革命”前历史老案95人,其中撤销原结论的49人,改变原处分的46人。1985年,复查受处分党员6人,其中1人恢复党籍,1人减轻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