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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文献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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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的布告
几年来,我县新造很多幼林,为保护农民辛勤劳动成果和林木安全生长,发展林业生产,实现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伟大任务。以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和保持水土,保障农田丰收,增加农民收入,认真执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公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政策,严禁盗伐滥伐、烧山、放牧及一切破坏林木的行为。特布告如下:
(一)、本县一切成片森林和零星树株,不论公有私有,均应认真保护,不得破坏。
(二)、私有林、合作林及团体林,由林木所有者负责管理经营,并受当地人民委员会及林业机构的督导。
(三)、下列之林木,不论公有私有,机关、部队、学校、团体或个人,一律不准砍伐。
1、划归防风、防沙、防洪、护岸、护路、风景、古迹、名胜及其他特殊效用的林木;
2、生于悬崖陡坡,采伐后不易造林者;
3、新造之一切幼林,未达采伐年龄者;
4、选留之母树。
(四)、严禁烧山、滥垦、剥树皮及在幼林内放牧牲畜等破坏封山育林的行为。
(五)、认真贯彻执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1)少量的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私有。(2)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偿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费,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3)大量的成片的果树、茶树、桑树、桐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今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本主所费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4)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应该根据当时材积分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及“谁种谁有,社种社有,伙种伙有”的造林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开展植树造林运动,实现绿化祖国的任务。
(六)、凡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私人,因正当用途(如修建房屋、家具、打棺材等)需采伐其所有林木时,10株以下者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10株以上者必须由乡证明,经区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采伐。
(七)、任何用材单位,包括木业、手工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凡属经营性质在本县境内购买木材时,应事先制定计划,经县人民委员会林业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伐证,按指定地点、价格、规格、数量进行收购。
(八)、凡外地来我县购买木材者,必须携带其所在地县人民委员会或县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之证明,并经本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收购。
(九)、各乡人民委员会及一切农、林生产合作社,均应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划片分工负责,协助政府保护林木。
(十)、凡在造林、育苗、采种及护林防火工作中有成绩者,适当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有意造谣、放火、盗伐破坏林业生产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
以上各项望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县长 谢竹林
一九五七年一月
宁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各公社管委、管理区:
(一)
我县山区丘陵面积较大,占土地总面积的35%以上。解放前,由于封建统治和日伪等反动势力的摧残,山林破坏,梯田失修,水土流失严重,据统计水土流失面积达140平方公里,占山、丘面积的58%。除个别地区稍好外,到处是穷山秃岭,沟壑纵横,土层越冲越薄,耕地越冲越少,旱涝灾害频繁,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解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综合性的山区水土保持工作,修建了大量的水库、塘坝、梯田、谷坊,进行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控制水土流失面积70余平方公里,对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有所放松,管理体制多变,有关水土保持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没有认真组织执行,群众乱开荒、乱放牧、乱伐树、乱刨草根等破坏水土保持的现象又严重起来,致使县内重要河流的河床普遍抬高,山区梯田地堰大量倒塌,沙压和水冲土地也相当严重,给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
水土保持是发展山(丘)区生产的生命线,是当前稳定、提高山(丘)区农业生产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因此,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下决心在短时间内制止水土流失的严重现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县确定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固定两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山区人民公社,也应有一位社长分工负责。各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工作站,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水利干部,都应积极参加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在统一领导下,必须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所负担的水土保持工作。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坡沟兼治,治坡为主,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的方针,必须本着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治河流水害,开展河流水利,全面发展山区农、林、牧、副生产的原则,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制订水土保持规划,分期分批,保证实施,逐步改变山区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山区。
(三)
为了保证山(丘)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整草案)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规定。
(1)凡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一律禁止开垦,凡有倒塌、滑塌危险的荒坡,虽在二十五度以下,也不要开垦,不论坡度大小,均不得毁林开荒,以免影响水土保持,已经开垦的荒地,如违背上述规定的,应说服群众,坚决停止耕种,并应进行植树养草。
(2)为了便于放牧,解决林、牧矛盾,应根据草源多少,确定放牧数量,并要规定牧场、牧道,在草源缺乏的地区,应推行牛羊圈养、牵放或改大群放牧为小群放牧等办法,严禁乱牧,毁坏梯田、损害庄稼和林木。
(3)各工程、事业、企业等机构,为了开矿、兴修水利、公路、铁路及其他工程,必须开山和采石、土、沙料的时候,均应负责做好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大量流失。
(4)对于已经修建的塘坝、水库、梯田和树林、新造幼林、护山护坡的植物以及各种水土保持工程等,都应认真进行保护。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有成绩的,应给予荣誉和奖励。对于滥垦、滥牧、滥伐、破坏水土保持的应教育制止,情况严重的要依法惩治。
(5)水土保持工程,必须贯彻执行谁修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由社队兴办的工程,当年收益的,用工可以参加当年分配,较大的工程应按基建用工处理。
(四)
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精神,充分发动群众,利用今冬明春农闲季节,因地制宜,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整修梯田地埝,是山区保持水土,提高生产的重要措施,农谚云:“土地去了唇,必定饿死人。”因此,今冬明春,首先要将倒塌五万余条地埝全部修复起来,对原有梯田,应结合整地,里砌外垫整平土地,变坡田为水平田,并要修好出水口,建立排水系统,逐步达到较高的标准。并应讲求实效,不要盲目实行小并大,弯取直等作法,顺坡耕种的地方,要全部改为等高种植,逐步整修标准梯田。同时应在埝顶埝坡普遍种植灌木、草类,以保护地埝,增加收益,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修石埝,以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大力造林和封山育林、养草。各地应在今冬明春,结合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一并解决好林业体制政策,以进一步调动群众的护林、造林积极性。广泛开展护林爱树教育,普遍发动群众制定护林、护山公约,建立护林组织,规定采伐制度,严惩滥伐、盗伐。积极防治林木病虫害,杜绝山林火灾,以切实把现有林木保护管理好。为了照顾群众对燃料、饲草的需要,应根据当地条件,定期封山,定期开山,轮封轮放和保护树苗草根,迅速纠正当前乱放牧的现象。在积极营造薪炭林、编条林、用材林的同时,要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对于水源要地、水库上游和梯田集中的上部山坡,应该做为重点,首先营造。栽树不仅要栽乔木,而且还要栽灌木,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灌木乔木混交,既可增加群众收益,又可以增强蓄水保土能力。在水土冲刷严重,暂时不能造林的地方,还要大力种草。
对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修建谷坊、塘坝,闸山沟、修沟头防护等工程。修建水库工程,必须慎重考虑,认真勘察规划,不要盲目兴建,以免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而影响水库灌溉效益,造成损失。
1962年12月30日
宁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大力发展和保护大牲畜的布告
自贯彻“六十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大牲畜的几项规定”以来,我县多数社队大牲畜有了发展,但是增长不快,畜力不足,仍然是我县农业生产上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发扬大寨精神,自力更生大力繁殖发展大牲畜,争取三、五年内解决我县畜力问题,为此,特颁布如下布告,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牲畜是现阶段农业生产的重要动力,既便实现机械化以后,也是不可缺少的辅助动力和肥料来源,对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所有农村干部,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大牲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发展计划,总结经验,树立样板,定期进行评比,开展比、学、赶、帮、超运动,以促进大牲畜的迅速发展。
二、大牲畜应该以自繁、自养、自用为主,数量、质量并重。现阶段以发展牛、驴为重点,有条件的积极发展马、骡。要积极发展鲁西黄牛,改良品种,提高牲畜质量。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配种繁殖活动,办好大牲畜繁殖基地,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要积极发展牲畜繁殖场。生产队要使适龄母畜不空怀,增强繁殖。山区丘岭地区,饲养条件好,草源丰富的队,要积极地办好专业性的大牲畜繁殖场,大力发展基本母畜,开展专业性的配种繁殖活动,要求基地大队的繁殖母畜不少于总畜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一年内母畜繁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牲畜净增率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力争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在二、三年内能向国家交售商品牲畜,支援缺畜地区。在认真保护和发展集体所有的大牲畜的同时,允许和支持社员家庭或几户养一两头大牲畜,所有权归社员自己所有,参加集体生产,合理计工,参加分配。
三、坚决贯彻繁殖奖励政策。合理奖励,符合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奖励多少,应由群众根据政策民主讨论决定。目前一般可实行比较优厚的奖励。繁殖一头幼畜,生产大队、生产队要以幼畜育成或断奶上绳作价的四分之一奖给饲养员和使役员,并保证兑现。
生产大队、生产队饲养一头幼畜,全年减免农业税7.5公斤,以不满个牙为限。饲养的专用种畜,每年减征农业税7.5公斤,到丧失配种能力为止。
四、整顿饲养队伍。饲养员要经社员评选由成份好、阶级觉悟高、饲养技术强的社员担任。建立健全饲养管理和使役制度。饲养员的工分报酬应高于同等劳力。培养专业的配种人员,配种人员的报酬要优厚一些,并从配种收费中提取百分之十奖给工作好的配种员。加强他们的思想工作,为集体饲好耕畜就是为了革命。工作好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好造成损失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五、认真做好保护和繁殖大牲畜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兽医组织的作用,培训生产大队不脱产的畜牧兽医技术员。加强牲畜疫病的防治工作。积极改进饲养管理,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公社要建立良种配种站;有条件的管理区或大队应该自办一处配种站。大力开展自力更生繁殖牲畜的运动。力争达到“三(母)保二(仔)”。
六、全面安排牲畜的饲草、饲料。生产队在安排作物种值计划和分配方案时,要把大牲畜的饲草、饲料安排进去。山区封山造林育草,加强草源培育工作,提高载畜量,普遍落实“基本饲草制”。在打草季节,要组织社员打草贮草。对大牲畜的精饲料按规定留足。对种畜、母畜还要多留一些。
七、山区草源丰富,都要建立草源基地。国营林场和集体经营的林场要增养母畜,办林牧场;有条件的大队购买良种办繁殖场。繁殖牲畜自给有余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出售一头商品牲畜,国家奖售粮食:牛、驴100公斤,骡、马150公斤,鉴定合格的牲畜200公斤。出卖大牲畜的收入要纳入当年分配。
八、加强牲畜市场管理,做好牲畜余缺调剂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对牲畜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检疫防疫,坚决取缔投机贩运、牟取暴利的非法购销活动。
此布 县长 支开庆
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的通告
建国以来,全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兴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对于兴利除害,发展农业和水产养殖起了重大作用。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利水产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水库、河道、渠道、堤坝、桥涵、渡漕、倒虹吸、隧道、水闸、启闭室、扬水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各水利管理单位的建筑物及其一切财产,以及拦鱼设备、鱼种池、网箱、测量标志、水文测量设施、照明设备器材,防护水利工程的树木、草皮等,都是防洪兴利、保障工程安全发展水产的必要措施,是全民或集体的财产,人人有责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不准侵占。
二、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划出的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坝、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范围内种植作物、毁林开荒、扒口挖穴、损破堤坝、建窑建房、放牧刨草、取土爆破等活动。水库大坝和主要河道堤防,严禁履带车辆顺堤行驶。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洪抢险外,禁止机动车辆上堤通行。
三、水库、渠道、河道、堤防,要保证按照设计能力和规定标准蓄水、引水、行洪和泄洪。严禁在水库和河道中乱围、乱垦,不准在行洪河道内修建阻水建筑物、植树栽苇,侵河种地。河道采沙须服从工程管理单位安排,不得造成险工。缩河造地要按水文资料留足行洪断面。在渠道、河边、水库内兴建工程,必须经水利管理部门同意,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施工,凡未批准而兴建的阻水、引水设施,由水利主管部门逐项考察,并决定保留或废除,对应废除者,要限期处理。
四、对拦水、引水、泄水等涵闸,要由水利管理部门固定专人管理,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闸放水或关闸停水。
五、要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用水单位要实行“水量预分、按亩配水、按方收费、节约归己”和“谁用水谁付款”的办法。管水和用水单位之间要发扬实事求是、礼貌待人、遵规守约、团结用水的好传统。各水库、扬水站灌区,每次用水要制订计划,严守信用,依次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内堵水、扒口或抢水争水,不得干涉和阻挠管理人员行使管理权力。
六、严禁向水库、河道、渠道内排放有害废水、污物和倾倒废渣、垃圾,因此而使水质污染,造成农作物和水产受害。影响人畜吃水的,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在水库、河边和一切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如有违反,按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省地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水库养鱼、捕鱼,要在水库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由渔业队员负责养殖管理和捕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水库中捕鱼,禁止在坝坡上掀石挖洞,诱捕虾蟹。
九、水利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片或分段包干,明确任务和职责,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做到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工作有记录,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十、保护水利设施和水产资源,人人有责。要教育和发动群众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对于严格执行本通告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给予奖励,对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实行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共宁阳县委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若干规定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的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相继产生,它是农村生产力的先进代表,是发展商品生产的骨干力量,给农村经济带来了生机。为开创农村新局面,加速发展商品生产,尽快实现我县经济翻番的奋斗目标,对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提高认识。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是八十年代新兴农民的代表,是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他们能够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他们学习使用新的经营方法,带头改进生产技术,他们的经营方式摆脱了小农的分散性,同广泛的社会服务结合起来,以企业家的眼光,将家庭副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的产业,大力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是实现我国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战略措施,是实现我县经济提前翻番的关键一环。要充分认识它的先进性及其推动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积极支持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发展。
二、积极扶持和发展粮食专业户
1、允许土地转让承包,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对离土专业户,凡是经集体安排的,其口粮可从集体提留中解决,按平价供应或按市场价补贴粮差;对群众之间协商转包的,由转入土地者提供平价口粮或补差。对转出的土地,按定级作价适当给以补偿;
2、在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建材、资金、技术、运销等方面,应优先照顾和扶持粮食专业户;
3、在统一经营工副业收入较高的单位,提倡实行内部价格,以工补农,使粮食专业户的收入也相应提高,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大力支持开发性生产专业户、经济联合体
1、提倡和鼓励专业户承包,几户联合承包荒山、荒滩、荒水、荒地、采矿、采石等开发性生产。不准借集体之名垄断、限制、以致荒废资源;
2、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延长到30年、50年,子女有继承承包权。中途可折价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继续承包;
3、对零星荒地、荒沟、荒水、地头荒等,要本着荒随地走,谁种谁有,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农户承包、治理;
4、对开发性生产要优先提供种苗、机械、运输工具,加强技术指导;
5、增拨开发性建设贷款、扶持款、无息贷款都要优先照顾开发性专业户;
6、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随意破坏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山林、树木、苗木、草场、矿场、石场。对违犯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7、对上山、下滩,远离村庄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帮助其解决好吃、住、用水、运输以及子女学习、文化娱乐等问题,使他们安心生产。
四、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专业户
1、允许和鼓励自办、联办家庭小农场、林场、果园、饲养场,要积极帮助他们搞好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运输、贮藏等实际问题;
2、鼓励饲养专业户,广开饲料来源,发展饲料加工,县、区、乡、村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办好饲料公司,提高产品质量,薄利广销;
3、放手让专业户经营工副业、商业、运输业、建筑建材业、服务业等各种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借口限制种类、方式和数量,不得刁难、排挤、压制,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五、热情鼓励兴办新的经济联合体
1、鼓励集体和个人资金自由流动,可以跨区、乡(镇)集资兴办企业,也可以引进或到外地实行资金、劳力、技术和设备联合兴办企事业;
2、允许请帮手、带徒弟,政治上平等,经济收入可有高有低,体现多劳多得,完成工商、税收后的利润,除按合同上缴交集体外,余由业主收入支配;
3、允许农村新经济组织聘请专业户中的技术能手任职,确有专长的经过考核可按有关规定授予技术职称;
4、允许农业科技人员搞技术承包,奖罚按合同兑现;
5、允许集体、个人从社会上招聘技术人员,待遇自定;
6、允许个人或联户筹集资金兴办各项集体事业,谁兴建谁得益,谁使用谁付酬,实行有偿使用制;
7、允许个人或联合体兴办的企业,挂县、区、乡和联合经营的牌子,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持所在村、乡政府的证明,直接向当地工商所申请办理,公安、银行等部门准予登记、开户;
8、农村工副业的发展,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不准破坏资源,不准污染环境;
9、积极鼓励联合体引进技术搞好协作。
六、积极鼓励专业户和联合体进入流通领域
1、允许多渠道经营,对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允许自行定价、出售和推销;
2、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在农民中间发展一批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户、联合体,提倡建立农工商联社、生产联合社、生产服务部或运销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贸易货栈等;
3、鼓励发展运输、运销专业户,允许长途贩运。允许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也可从事货运,也可以从事客运;允许个人或联户购买排灌机械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经营各种服务业;
4、积极鼓励发展肉食业,允许农民就地屠宰、销售;
5、对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凡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的,各有关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做好工商登记、发证和加价粮、油的供应,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并依照国家法律,保护其正当的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各行、各业、各部门都要积极为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各种服务
1、县、区、乡建立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协会,县由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牵头,并由律师和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代表参加,各区由多办、工办牵头,迅速建立健全,积极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2、建立健全县级农业(含林、水、农机、畜牧、种子等)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中心)和产、供、销服务公司,及时为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先进农业技术和信息,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3、科学技术部门、供销、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都要与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挂钩协作,使科技资料、先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到户,传授上门。允许科技人员与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挂钩协作直接为生产服务。鼓励科技人员下农村进行技术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并把他们的工作成绩,作为考核、晋级、定职称的一个重要条件;
4、县科委要建立科技情报资料室,及时为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先进科技信息和资料;
5、鼓励和培养各种新技术科研户、实验户、示范户、骨干户,积极推广技术服务合同制;
6、各有关部门要经常举办各种技术学习班、农民技术夜校、广播技术讲座,印刷科技资料,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县农民中专、农业技术中学和区、乡农民技术学校,都要积极为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培训技术骨干力量。
八、维护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1、防止“红眼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限制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白吃、白拿和以低价购买产品等方式,侵占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利益;
2、不准巧立名目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派款、筹款、借款、借物和滥提费用;
3、不准以任何借口单方撕毁合同,变更项目、内容,坚决保证合同兑现;
4、不准搭干入股、入权力股、入好汉股、多头入股或压价垄断承包。更不允许压价承包后再提价转包,坐收红利;
5、要尊重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经营自主权,不准硬性规定发展指标和强迫联合;
6、不准克扣、私分、挪用供应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化肥、油料、农药、良种和贷款;
7、不准多方插手集市贸易,违背政策乱收税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税费,严禁摊派加码,乱补滥罚;
8、不准歧视、刁难、打击、迫害专业户,对敲诈勒索、破坏专业户、经济联合体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九、在政治上要信任专业户、经济联合体
1、要吸收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代表参加区乡召开的有关的村级干部会议;
2、要注意从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成员中选拔乡、村干部,对具备党、团员条件的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成员,要及时吸收其入党、入团,在评选代表和模范人物时,也要着重考虑。
十、转变作风,加强领导,为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排扰解难
1、各级党政组织和各行各业都要围绕发展商品生产,制订具体支持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工作计划,定出与他们的联系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走访指导,帮助解决困难。
2、要大力表彰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率先勤劳致富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经验,以吸引和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向富裕。
3、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成员直接找县、区、乡党政负责人面谈有关商品生产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热情接待,并积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4、允许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用资金顶替应负担的义务工。
以上规定,县直各部门,各区、乡(镇)都要积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要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