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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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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子承父业,自然继承家产。兄弟多人时,则以分家的形式继承。兄无子,过继弟之子为当然继承人,谓之“绝次不绝长”。如长子先于老人去世,则长子之子继承其父,与叔父一起分家继承家产。女儿无继承权。个别入赘女婿有权继承。建国后男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