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家庭结构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6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6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境内家庭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直系家庭,祖孙三代共同生活。长者主持家务,兄弟、妯娌共炊、无异产;二为扩大家庭,四世、五世同堂,凡媳妇娘家陪嫁的财产为媳妇个人所有,俗称“小家”、“私房”。
    民国初期,扩大家庭逐渐减少,核心家庭增加,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儿子多的析居后,老人自炊或儿子轮流奉养。三十年代,全县平均每户4.8人。建国后,核心家庭进一步增加,机关厂矿多为核心家庭。八十年代初,平均每个家庭4.54人。农村子女婚后多与父母分居,城镇子女就业结婚后,多住单位宿舍,自然分居。年老后或随某一子女,或独居,由子女轮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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