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境内家庭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直系家庭,祖孙三代共同生活。长者主持家务,兄弟、妯娌共炊、无异产;二为扩大家庭,四世、五世同堂,凡媳妇娘家陪嫁的财产为媳妇个人所有,俗称“小家”、“私房”。
民国初期,扩大家庭逐渐减少,核心家庭增加,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儿子多的析居后,老人自炊或儿子轮流奉养。三十年代,全县平均每户4.8人。建国后,核心家庭进一步增加,机关厂矿多为核心家庭。八十年代初,平均每个家庭4.54人。农村子女婚后多与父母分居,城镇子女就业结婚后,多住单位宿舍,自然分居。年老后或随某一子女,或独居,由子女轮流照顾。
第一节 家庭结构
清末,境内家庭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直系家庭,祖孙三代共同生活。长者主持家务,兄弟、妯娌共炊、无异产;二为扩大家庭,四世、五世同堂,凡媳妇娘家陪嫁的财产为媳妇个人所有,俗称“小家”、“私房”。
民国初期,扩大家庭逐渐减少,核心家庭增加,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儿子多的析居后,老人自炊或儿子轮流奉养。三十年代,全县平均每户4.8人。建国后,核心家庭进一步增加,机关厂矿多为核心家庭。八十年代初,平均每个家庭4.54人。农村子女婚后多与父母分居,城镇子女就业结婚后,多住单位宿舍,自然分居。年老后或随某一子女,或独居,由子女轮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