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药政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6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6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朝,境内无专门药政机构,民国年间药政由商会兼管。
    1951年,县民主政府按照中央内务部、卫生部指示精神,严禁药商、药贩出售伪、劣和有毒药品。1963年7月,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指示,县有关部门规定,县一院、二院在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麻醉药品。1964年12月10日,县药品质量管理委员会成立,对药品质量、药价、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销毁失效、变质药品。1966年9月13日,县有关部门制定县以下医疗单位购买麻醉药品的限量和手续。1979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对全县制药厂、室进行考核,普查登记。自制药品除用于本院临床外,禁止投放市场牟利,实行价格监督,落实制剂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982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生产、销售药品。1983年培训各医院药房在职人员55名。1985年,经检查,销毁伪、劣药品92种,价值7.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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