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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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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3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全民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残废军人开始享受公费医疗。1955年,开支药费2.7万元,1963年开支11.7万元。1964~1969年有所下降。此后,干部职工年龄老化、体弱多病者增加,加之管理上存在“吃大锅饭”的弊端,1982年开支40万元,1983年开支43万元,超支18万元。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采取一些相应措施,1985年仍超支严重。
劳保医疗 凡享受劳保医疗企业单位的职工,医药费凭据报销,其直系亲属报销50%。1950年,享受劳保医疗的只有邮政局职工15人。1959年增至7个单位,职工769人。1985年,有劳保医疗47个单位,职工7309人。
合作医疗 1969年,农村始办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费由大队、生产队在夏、秋分配时,每人按一定比例提留。一部分交大队卫生室,一部分交公社卫生院。社员的药费,根据提留多少,半价或全部报销。1975年,普遍实行合作医疗。1979年,因医疗费用不足,全县剩有5个公社继续维持合作医疗。1983年合作医疗全部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