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 1973年正式提倡男女青年订晚婚晚育计划,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女25周岁生育为晚育。当年符合法定婚龄的50409人,有40831人订了晚婚计划,占法定婚龄人数的82.9%。结婚1200对,男均24.8周岁,女均23.7周岁。1976年晚婚率达95%以上。1979年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并实行婚前、孕期检查制度。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龄比县内规定的晚婚年龄小3岁。1981年晚婚率一度下降到42.9%。同年,对独生子女的健康普查建立专卡、专册。1985年晚婚率为64.4%。全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有32830对。
育龄妇女管理 1957年,对有四个孩子的妇女劝其避孕节育。1963~1966年,对有四个孩子的妇女劝其绝育,少于三个孩子的要求稀生。1971年对三个孩子以上的要求绝育,又孕的人工流产。
1973年计划生育实行优先生育三安排:结婚一年以上无孩子的先安排,新婚年龄大的先安排,有一个孩子年龄在四周岁以上的先安排。已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安排。
1975年,开始对放环妇女进行普查,半年或一年一次,发现脱环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979年开始,一胎生育后,即采取节育措施。
1984~1985年,对育龄妇女立档建卡,分组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孕情报告制度。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年龄在30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允许间隔8年生二胎。
节育技术 提倡计划生育初期,县医院设避孕门诊部,各卫生所、联合诊所设避孕询问处。1963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保健站开展放环业务。1964年提倡节育绝育,实施男女结扎术。一般提倡男性结扎,女扎有本人申请,批准后施术。1965年,男扎由双侧大切口术改为双侧小切口术,出血少,不用缝合。女扎推广小切口术。当年,各公社医院均可施放环术。村卫生室,妇女干部负责发放避孕药具。1970年以前,只在孕妇想终止妊娠时,做流产术,妊娠中期和后期一般不做引产术。结扎施术量较少。1971年始,流产、结扎施术量逐渐增多。1979年县第一人民医院开展妊娠中期和后期引产术。随着“一孩化”的提倡,至1985年结扎、流引产施术量增加。
第三节 计划生育措施
晚婚晚育 1973年正式提倡男女青年订晚婚晚育计划,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女25周岁生育为晚育。当年符合法定婚龄的50409人,有40831人订了晚婚计划,占法定婚龄人数的82.9%。结婚1200对,男均24.8周岁,女均23.7周岁。1976年晚婚率达95%以上。1979年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并实行婚前、孕期检查制度。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法定婚龄比县内规定的晚婚年龄小3岁。1981年晚婚率一度下降到42.9%。同年,对独生子女的健康普查建立专卡、专册。1985年晚婚率为64.4%。全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有32830对。
育龄妇女管理 1957年,对有四个孩子的妇女劝其避孕节育。1963~1966年,对有四个孩子的妇女劝其绝育,少于三个孩子的要求稀生。1971年对三个孩子以上的要求绝育,又孕的人工流产。
1973年计划生育实行优先生育三安排:结婚一年以上无孩子的先安排,新婚年龄大的先安排,有一个孩子年龄在四周岁以上的先安排。已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安排。
1975年,开始对放环妇女进行普查,半年或一年一次,发现脱环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979年开始,一胎生育后,即采取节育措施。
1984~1985年,对育龄妇女立档建卡,分组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孕情报告制度。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年龄在30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允许间隔8年生二胎。
节育技术 提倡计划生育初期,县医院设避孕门诊部,各卫生所、联合诊所设避孕询问处。1963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保健站开展放环业务。1964年提倡节育绝育,实施男女结扎术。一般提倡男性结扎,女扎有本人申请,批准后施术。1965年,男扎由双侧大切口术改为双侧小切口术,出血少,不用缝合。女扎推广小切口术。当年,各公社医院均可施放环术。村卫生室,妇女干部负责发放避孕药具。1970年以前,只在孕妇想终止妊娠时,做流产术,妊娠中期和后期一般不做引产术。结扎施术量较少。1971年始,流产、结扎施术量逐渐增多。1979年县第一人民医院开展妊娠中期和后期引产术。随着“一孩化”的提倡,至1985年结扎、流引产施术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