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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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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建国初期,银行业务量小,仍沿用旧银行结算法。即同城结算用支票、异地结算用汇票。1953年试行托收承付、保付和支票、信用证。1954年,会计业务改革,实行异地托收承付、联行结算。会计核算由借贷式改为收付式。1956年4月,开始在农业合作社推行现金结算。
自1959年9月,按国家规定全国统一结算方式结算。同城结算分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5种。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限额支票4种。
结算制度 1958年,银行取消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14项,造成帐目混乱,影响结算工作质量。1959年纠正错误做法,严格结算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延期付款者执行罚款规定,维护收款户利益。对签发空头支票者,从1979年执行罚款制度。对不讲信用长期拖欠贷款的单位除罚款外,停止使用支票及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985年,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制定改进结算和收款工作新办法:为了方便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对异地实行送货或自提自运的交易往来,只要购销关系固定,订有合同,可凭收到货物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对国家允许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结算时不受任何限制。商业部门各级批发站(公司)和零售企业出省采购,只要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贷款结算;商业零售企业,按核算单位交款有困难,要求按门市部交款时,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加强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满足企业要求,做到现金及时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