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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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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机构称“当铺”。清末至民国初期,县城西街有1家高唐县人郝祖彝开办的当铺,成本制钱10万缗(吊),每年上架7万缗(吊);南驿1家,西疏2家,白马庙1家,均为山西省人开办,“七·七”事变前后停业。当铺对当物只估计其价值的50~60%作当价。当期1~24个月,月息一般2分。当物主到期赎物交当价和利息。上午当物,下午赎回,仍按一个月息计算。到期无力赎回当物,当物归当铺所有。翻当的利息和当价相当等时,当物实际为当铺所有,属高利贷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