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税额减免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税减免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对贫农、烈、军、荣、工属和鳏寡孤独人,农业税实行减免政策,人均收入50公斤以下者免征。
    1948年,人均不足1亩地的农户免征。
    建国后,生活贫困户和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户适当减免。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社会优待)两种,灾情减免占减免总额的98%,社会减免占2%。新开垦地,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1~3年的农业税。1952年,根据每户常年产量,每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的免征额。1958年,对灾实社队,评议减免。对贫困地区,酌情减免。1964年,东疏公社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受灾面积5.77万亩,农作物绝产,减免农业税32万公斤。1979年,对人均收入低于50元的生产队,农业税全免;50~55元的免征70%;55~60元的免征50%。1982年,葛石公社因旱情严重,免征粮食30万公斤。1950~1985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3744万公斤。其中社会减免74.9万公斤,占2%;灾情减免3669.1万公斤,占98%。

    1950~1985年农业税减免表
    表25~7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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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减免        │其中                        │年度      │减免        │其中                        ┃
┃          │            ├───────┬──────┤          │            ├──────┬───────┨
┃          │            │灾情减免      │社会减免    │          │            │灾情减免    │社会减免      ┃
┠─────┼──────┼───────┼──────┼─────┼──────┼──────┼───────┨
┃1950      │54.9        │53.8          │1.1         │1968      │138.9       │136.2       │2.7           ┃
┠─────┼──────┼───────┼──────┼─────┼──────┼──────┼───────┨
┃1951      │72.6        │71.1          │1.5         │1969      │212.1       │207.9       │4.2           ┃
┠─────┼──────┼───────┼──────┼─────┼──────┼──────┼───────┨
┃1952      │68.4        │67.1          │1.3         │1970      │122.3       │119.9       │2.4           ┃
┠─────┼──────┼───────┼──────┼─────┼──────┼──────┼───────┨
┃1953      │90.0        │88.2          │1.8         │1971      │39.6        │38.8        │0.8           ┃
┠─────┼──────┼───────┼──────┼─────┼──────┼──────┼───────┨
┃1954      │36.9        │36.2          │0.7         │1972      │178.0       │174.4       │3.6           ┃
┠─────┼──────┼───────┼──────┼─────┼──────┼──────┼───────┨
┃1955      │45.6        │44.7          │0.9         │1973      │102.4       │100.4       │2.0           ┃
┠─────┼──────┼───────┼──────┼─────┼──────┼──────┼───────┨
┃1956      │36.9        │36.2          │0.7         │1974      │272.1       │266.7       │5.4           ┃
┠─────┼──────┼───────┼──────┼─────┼──────┼──────┼───────┨
┃1957      │109.2       │107.0         │2.2         │1975      │48.0        │47.0        │1.0           ┃
┠─────┼──────┼───────┼──────┼─────┼──────┼──────┼───────┨
┃1958      │46.1        │45.2          │0.9         │1976      │107.8       │105.7       │2.1           ┃
┠─────┼──────┼───────┼──────┼─────┼──────┼──────┼───────┨
┃1959      │92.9        │91.0          │1.9         │1977      │130.7       │128.1       │2.6           ┃
┠─────┼──────┼───────┼──────┼─────┼──────┼──────┼───────┨
┃1960      │136.6       │133.9         │2.7         │1978      │154.7       │151.6       │3.1           ┃
┠─────┼──────┼───────┼──────┼─────┼──────┼──────┼───────┨
┃1961      │239.0       │234.2         │4.8         │1979      │27.6        │27.1        │0.5           ┃
┠─────┼──────┼───────┼──────┼─────┼──────┼──────┼───────┨
┃1962      │30.0        │29.3          │0.7         │1980      │141.1       │138.3       │2.8           ┃
┠─────┼──────┼───────┼──────┼─────┼──────┼──────┼───────┨
┃1963      │30.0        │29.3          │0.7         │1981      │141.1       │138.3       │2.8           ┃
┠─────┼──────┼───────┼──────┼─────┼──────┼──────┼───────┨
┃1964      │175.0       │171.5         │3.5         │1982      │141.1       │138.3       │2.8           ┃
┠─────┼──────┼───────┼──────┼─────┼──────┼──────┼───────┨
┃1965      │33.2        │32.6          │0.6         │1983      │129.5       │126.9       │2.6           ┃
┠─────┼──────┼───────┼──────┼─────┼──────┼──────┼───────┨
┃1966      │120.3       │117.9         │2.4         │1984      │82.6        │80.9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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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56,9       │55.8          │1.1         │1985      │99.9        │97.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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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减免  建国后,对受灾或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政策予以酌情减免。初期纳税户不多,减免额不大。企业逐步发展,减免额不断增加。凡产品因变质、损坏,需要重新加工生产或改制成再生产品,免征工商税。1957年,开始免征种畜交易税。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新建社队企业,免征2年所得税。1965年,支农化肥、农药,免征工商税。1973年,农用柴油、农具、农机零配件,免征商品零售税。个体经营收入少,生活水平低,月收入不足200元,收益不满100元,临时经营收益额不够20元,均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78年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社队企业,适当免征工商税或产品税。1979年免征农用塑料薄膜商品零售税。1985年,对4个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从投产即日起,免征1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对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免征1年营业税。2个有亏损的乡镇办煤矿减免产品税。7家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减征产品税、工商所得税。
    1981~1985年,全县共减免569户,其中全民企业13户,集体企业241户,个体315户。减免总额1037.0万元,其中工商税750.7万元,占72.39%;工商所得税97.7万元,占9.42%;产品税159万元,占15.33%;增值税2.9万元,占0.28%;营业税26.7万元,占2.58%。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