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减免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对贫农、烈、军、荣、工属和鳏寡孤独人,农业税实行减免政策,人均收入50公斤以下者免征。
1948年,人均不足1亩地的农户免征。
建国后,生活贫困户和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户适当减免。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社会优待)两种,灾情减免占减免总额的98%,社会减免占2%。新开垦地,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1~3年的农业税。1952年,根据每户常年产量,每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的免征额。1958年,对灾实社队,评议减免。对贫困地区,酌情减免。1964年,东疏公社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受灾面积5.77万亩,农作物绝产,减免农业税32万公斤。1979年,对人均收入低于50元的生产队,农业税全免;50~55元的免征70%;55~60元的免征50%。1982年,葛石公社因旱情严重,免征粮食30万公斤。1950~1985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3744万公斤。其中社会减免74.9万公斤,占2%;灾情减免3669.1万公斤,占98%。
1950~1985年农业税减免表
表25~7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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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减免 │其中 │年度 │减免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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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灾情减免 │社会减免 │ │ │灾情减免 │社会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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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54.9 │53.8 │1.1 │1968 │138.9 │136.2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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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72.6 │71.1 │1.5 │1969 │212.1 │207.9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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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68.4 │67.1 │1.3 │1970 │122.3 │119.9 │2.4 ┃
┠─────┼──────┼───────┼──────┼─────┼──────┼──────┼───────┨
┃1953 │90.0 │88.2 │1.8 │1971 │39.6 │38.8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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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36.9 │36.2 │0.7 │1972 │178.0 │174.4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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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45.6 │44.7 │0.9 │1973 │102.4 │100.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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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36.9 │36.2 │0.7 │1974 │272.1 │266.7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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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09.2 │107.0 │2.2 │1975 │48.0 │47.0 │1.0 ┃
┠─────┼──────┼───────┼──────┼─────┼──────┼──────┼───────┨
┃1958 │46.1 │45.2 │0.9 │1976 │107.8 │105.7 │2.1 ┃
┠─────┼──────┼───────┼──────┼─────┼──────┼──────┼───────┨
┃1959 │92.9 │91.0 │1.9 │1977 │130.7 │128.1 │2.6 ┃
┠─────┼──────┼───────┼──────┼─────┼──────┼──────┼───────┨
┃1960 │136.6 │133.9 │2.7 │1978 │154.7 │151.6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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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239.0 │234.2 │4.8 │1979 │27.6 │27.1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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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30.0 │29.3 │0.7 │1980 │141.1 │138.3 │2.8 ┃
┠─────┼──────┼───────┼──────┼─────┼──────┼──────┼───────┨
┃1963 │30.0 │29.3 │0.7 │1981 │141.1 │138.3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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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75.0 │171.5 │3.5 │1982 │141.1 │138.3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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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33.2 │32.6 │0.6 │1983 │129.5 │126.9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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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20.3 │117.9 │2.4 │1984 │82.6 │80.9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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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56,9 │55.8 │1.1 │1985 │99.9 │97.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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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减免 建国后,对受灾或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政策予以酌情减免。初期纳税户不多,减免额不大。企业逐步发展,减免额不断增加。凡产品因变质、损坏,需要重新加工生产或改制成再生产品,免征工商税。1957年,开始免征种畜交易税。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新建社队企业,免征2年所得税。1965年,支农化肥、农药,免征工商税。1973年,农用柴油、农具、农机零配件,免征商品零售税。个体经营收入少,生活水平低,月收入不足200元,收益不满100元,临时经营收益额不够20元,均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78年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社队企业,适当免征工商税或产品税。1979年免征农用塑料薄膜商品零售税。1985年,对4个安置四残人员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从投产即日起,免征1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对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免征1年营业税。2个有亏损的乡镇办煤矿减免产品税。7家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减征产品税、工商所得税。
1981~1985年,全县共减免569户,其中全民企业13户,集体企业241户,个体315户。减免总额1037.0万元,其中工商税750.7万元,占72.39%;工商所得税97.7万元,占9.42%;产品税159万元,占15.33%;增值税2.9万元,占0.28%;营业税26.7万元,占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