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税收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农业税收
    丁赋  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全县原额33868丁,乡绅、举员、生员及逃亡豁免26755丁,新增11466丁,实在当差人丁18559人,每丁征银1钱2分,共征丁银2229.6两。1726年(雍正四年),摊丁入亩征收,共征银2622两。
    田赋  1851(咸丰元年),全县各类土地3324顷12亩8分3厘5毫(旧制1亩等于今制3.3市亩),共征银26251.23两,征米3256.61石,其中原额上地1891顷90亩6分1厘5毫,征银17049.93两,征米2128.71石;原额中地314顷59亩9分6厘,征银1706.11两,征米422.24石;原额下地901顷50亩8分1厘2毫,征银3265.74两,征米1032.34石;原额外荒田、原额更名田、汶上县划归和原额洸河滩租地、学田地、马场租地等计218顷56亩1分3毫,亩征银不等,征银929.85两。1915年,实征熟田3004顷99亩2分,征秋粮熟米3763.28石(实折银圆2.26万元),内本色米3256.61,运耗米121.12石。内有漕粮米改征黑豆800斗、麦197石,应征原额丁银4064.16两。共征地丁银25181.13两(折银圆5.54万元)。1919年,实征粮田面积3004顷99亩2分。地丁银圆5.55万元,田赋附税银圆5550元,漕折银圆1.80万元。1931年,实征地丁银26537.99两(实折银圆10.61万元),漕米3133.20石(实折银圆3.45万元附加税银圆8.47万元,附加比率67.8%。1935年,征正税法币11.86万元,附加税法币8.47万元。
    农业税  建国后,执行轻税负和稳定负担的方针,农业人口负担率逐年降低。1950年人均负担标准粮33.8公斤,1953年人均负担28.85公斤,1956年27.9公斤,1959年26.3公斤,1961年21.8公斤,1965年14.55公斤,1974年11.65公斤,1978年11.2公斤,1981年10.9公斤,1985年人均负担降至10.7公斤。
    磁窑、华丰、南驿地区归属多变,个别年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业税收几度起伏。1950~1985年,共依率计征30400.6万公斤,累计实征26666.6万公斤。

    建国后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25~5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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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常年产量      │依率计征      │实征          │年度    │常年产量        │依率计征      │实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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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5766.3        │828.2         │773.3         │1968    │6202.2          │684.5         │545.6       ┃
┠─────┼───────┼───────┼───────┼────┼────────┼───────┼──────┨
┃1951      │5712.0        │1118.4        │1045.8        │1969    │6193.9          │688.6         │476.5       ┃
┠─────┼───────┼───────┼───────┼────┼────────┼───────┼──────┨
┃1952      │6504.2        │969.8         │901.4         │1970    │5650.9          │733.8         │611.5       ┃
┠─────┼───────┼───────┼───────┼────┼────────┼───────┼──────┨
┃1953      │5954.1        │959.7         │869.7         │1971    │5152.4          │732.5         │692.9       ┃
┠─────┼───────┼───────┼───────┼────┼────────┼───────┼──────┨
┃1954      │6613.9        │990.1         │953.2         │1972    │5168.3          │730.3         │552.3       ┃
┠─────┼───────┼───────┼───────┼────┼────────┼───────┼──────┨
┃1955      │6612.7        │983.2         │937.6         │1973    │6471.9          │728.8         │626.4       ┃
┠─────┼───────┼───────┼───────┼────┼────────┼───────┼──────┨
┃1956      │8697.0        │1280.9        │1244.0        │1974    │6442.9          │728.0         │455.9       ┃
┠─────┼───────┼───────┼───────┼────┼────────┼───────┼──────┨
┃1957      │7468.4        │1329.2        │1220.0        │1975    │6427.8          │725.9         │677.9       ┃
┠─────┼───────┼───────┼───────┼────┼────────┼───────┼──────┨
┃1958      │6842.0        │1141.9        │1095.8        │1976    │6431.4          │725.6         │617.8       ┃
┠─────┼───────┼───────┼───────┼────┼────────┼───────┼──────┨
┃1959      │6784.5        │1150.5        │1057.6        │1977    │6425.5          │724.8         │594.1       ┃
┠─────┼───────┼───────┼───────┼────┼────────┼───────┼──────┨
┃1960      │7477.6        │1246.2        │1109.6        │1978    │6403.6          │722.4         │567.7       ┃
┠─────┼───────┼───────┼───────┼────┼────────┼───────┼──────┨
┃1961      │6953.6        │1008.2        │769.2         │1979    │6385.7          │720.3         │692.7       ┃
┠─────┼───────┼───────┼───────┼────┼────────┼───────┼──────┨
┃1962      │6953.6        │796.7         │766.7         │1980    │6378.5          │719.5         │578.4       ┃
┠─────┼───────┼───────┼───────┼────┼────────┼───────┼──────┨
┃1963      │6569.0        │741.4         │711.4         │1981    │6376.9          │719.3         │578.2       ┃
┠─────┼───────┼───────┼───────┼────┼────────┼───────┼──────┨
┃1964      │6569.0        │740.9         │565.9         │1982    │6365.0          │717.9         │576.8       ┃
┠─────┼───────┼───────┼───────┼────┼────────┼───────┼──────┨
┃1965      │6548.6        │739.3         │706.1         │1983    │6357.1          │716.8         │587.3       ┃
┠─────┼───────┼───────┼───────┼────┼────────┼───────┼──────┨
┃1966      │6469.6        │730.2         │609.9         │1984    │6351.8          │716.3         │633.7       ┃
┠─────┼───────┼───────┼───────┼────┼────────┼───────┼──────┨
┃1967      │6444.6        │694.5         │637.6         │1985    │6346.5          │715.9         │6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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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商税收
    1658年(清·顺治十五年),实征税银78.08两,其中课程银占36.5%,牛驴税银占1.06%,牙杂税银占3.46%,当税银占6.41%,匠银占53.02%。1851年(咸丰元年),征税银56.43两,其中杂税课程银占67.16%,牛驴税银占1.47%,牙杂税银占4.79%,当税银占26.58%。
    1919年,征国税银圆1.07万元,其中烟税占1.18%,酒烟税占66.39%,课程占32.43%。1929年,征省税银圆7316元,其中牙税占70.28%,牲畜税占10.07%,屠宰税占10.61%,油税占9.04%。
    1947年,国民党占据时,征税课法币1550万元。
    建国后,工商各业发展迅速,税源增加,税收逐年增多,给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大量资金。1951年,全县纳税户1870家,其中个体私营商业占99.04%,集体企业占0.69%,全民企业占0.27%。全年征工商税30.92万元(折新人民币),其中货物税占21.44%,工商营业税占42.63%,印花税占2.8%,屠宰税占8.01%,牲畜交易税占25.09%,车船使用牌照税占0.03%。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和手工业者直接过渡到合作经营。年征工商税175.67万元,其中商品流通税占33.07%,货物税占12.24%,工商营业税占23.33%,工商所得税占23.96%,印花税占1.21%,利息所得税占0.02%,屠宰税占5.65%,牲畜交易税占0.5%,文化娱乐税占0.02%。1960~1965年,税收徘徊在200~300万元之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的工矿企业生产不正常,企业亏损,税收徘徊不前。1971年,征工商税534.57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占87.94%,工商所得税占8.44%,屠宰税占3.56%,牲畜交易税占0.04%,车船使用牌照税占0.02%。1983年,征工商税1582.4万元,其中工商税占64.68%,工商所得税占29.96%,增值税占0.66%,屠宰税占0.06%,牲畜交易税占0.15%,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占4.24%,建筑税占0.25%。1985年,纳税户发展到5095家,是建国初的2.72倍。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48家,集体所有制企业527家,个体经济4420户。年征税额1781.45万元,其中产品税占37.96%,增值税占0.99%,营业税占31.3%,工商所得税占7.85%,屠宰税占0.22%,牲畜交易税占0.29%,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39%,国营企业奖金税占0.34%,建筑税占3.79%,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占0.03%,国营企业所得税占9.25%,国家能源重点建设资金占6.09%。

    1949~1985年工商税收表
    表25~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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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
┠───────┼─────┼──────┼────────┼─────┼──────┨
┃1949          │16.30     │1962        │333.30          │1975      │634.50      ┃
┠───────┼─────┼──────┼────────┼─────┼──────┨
┃1950          │47.80     │1963        │303.48          │1976      │737.00      ┃
┠───────┼─────┼──────┼────────┼─────┼──────┨
┃1951          │30.92     │1964        │288.80          │1977      │864.50      ┃
┠───────┼─────┼──────┼────────┼─────┼──────┨
┃1952          │56.11     │1965        │316.68          │1978      │943.80      ┃
┠───────┼─────┼──────┼────────┼─────┼──────┨
┃1953          │74.49     │1966        │336.60          │1979      │952.80      ┃
┠───────┼─────┼──────┼────────┼─────┼──────┨
┃1954          │100.89    │1967        │334.60          │1980      │926.70      ┃
┠───────┼─────┼──────┼────────┼─────┼──────┨
┃1955          │118.05    │1968        │258.93          │1981      │965.48      ┃
┠───────┼─────┼──────┼────────┼─────┼──────┨
┃1956          │175.67    │1969        │281.42          │1982      │1185.51     ┃
┠───────┼─────┼──────┼────────┼─────┼──────┨
┃1957          │181.52    │1970        │447.27          │1983      │1515.37     ┃
┠───────┼─────┼──────┼────────┼─────┼──────┨
┃1958          │200.42    │1971        │534.57          │1984      │1659.30     ┃
┠───────┼─────┼──────┼────────┼─────┼──────┨
┃1959          │181.09    │1972        │653.00          │1985      │1781.45     ┃
┠───────┼─────┼──────┼────────┼─────┼──────┨
┃1960          │408.01    │1973        │705.10          │总计      │19279.80    ┃
┠───────┼─────┼──────┼────────┼─────┼──────┨
┃1961          │296.87    │1974        │43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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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伪县公署征收田赋和工商税情况
    一、1941年,全县有土地71万亩。伪县公署共征联锒券(下同)36.47万元,其中征田赋12.03万元,占32.97%;征田赋附捐24.44万元,占67.03%。1943年,共征169.54万元,其中田赋10.95万元,占6.46%;田赋附捐10.96万元,占6.46%;田赋临时附捐147.63万元,占87.08%。1944年,征田赋及附捐243.47万元,其中田赋12.31万元,占5.06%;田赋附捐12.31万元,占5.06%;田赋临时附捐218.84万元,占89.88%。
    二、1941年,伪县公署征工商税联银券1.92万元,其中上解税占77.94%,内有契税占40.5%;营业税占4.57%;牌照税占7.53%,杂税占25.34%;县附捐占22.06%;内有杂捐占2.13%;公产占19.93%。1944年,除征上解税外,又征地方工商税5.27万元,其中杂捐占1.15%,公产占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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