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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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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收
丁赋 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全县原额33868丁,乡绅、举员、生员及逃亡豁免26755丁,新增11466丁,实在当差人丁18559人,每丁征银1钱2分,共征丁银2229.6两。1726年(雍正四年),摊丁入亩征收,共征银2622两。
田赋 1851(咸丰元年),全县各类土地3324顷12亩8分3厘5毫(旧制1亩等于今制3.3市亩),共征银26251.23两,征米3256.61石,其中原额上地1891顷90亩6分1厘5毫,征银17049.93两,征米2128.71石;原额中地314顷59亩9分6厘,征银1706.11两,征米422.24石;原额下地901顷50亩8分1厘2毫,征银3265.74两,征米1032.34石;原额外荒田、原额更名田、汶上县划归和原额洸河滩租地、学田地、马场租地等计218顷56亩1分3毫,亩征银不等,征银929.85两。1915年,实征熟田3004顷99亩2分,征秋粮熟米3763.28石(实折银圆2.26万元),内本色米3256.61,运耗米121.12石。内有漕粮米改征黑豆800斗、麦197石,应征原额丁银4064.16两。共征地丁银25181.13两(折银圆5.54万元)。1919年,实征粮田面积3004顷99亩2分。地丁银圆5.55万元,田赋附税银圆5550元,漕折银圆1.80万元。1931年,实征地丁银26537.99两(实折银圆10.61万元),漕米3133.20石(实折银圆3.45万元附加税银圆8.47万元,附加比率67.8%。1935年,征正税法币11.86万元,附加税法币8.47万元。
农业税 建国后,执行轻税负和稳定负担的方针,农业人口负担率逐年降低。1950年人均负担标准粮33.8公斤,1953年人均负担28.85公斤,1956年27.9公斤,1959年26.3公斤,1961年21.8公斤,1965年14.55公斤,1974年11.65公斤,1978年11.2公斤,1981年10.9公斤,1985年人均负担降至10.7公斤。
磁窑、华丰、南驿地区归属多变,个别年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业税收几度起伏。1950~1985年,共依率计征30400.6万公斤,累计实征26666.6万公斤。

建国后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25~5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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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常年产量 │依率计征 │实征 │年度 │常年产量 │依率计征 │实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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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5766.3 │828.2 │773.3 │1968 │6202.2 │684.5 │545.6 ┃
┠─────┼───────┼───────┼───────┼────┼────────┼───────┼──────┨
┃1951 │5712.0 │1118.4 │1045.8 │1969 │6193.9 │688.6 │476.5 ┃
┠─────┼───────┼───────┼───────┼────┼────────┼───────┼──────┨
┃1952 │6504.2 │969.8 │901.4 │1970 │5650.9 │733.8 │611.5 ┃
┠─────┼───────┼───────┼───────┼────┼────────┼───────┼──────┨
┃1953 │5954.1 │959.7 │869.7 │1971 │5152.4 │732.5 │692.9 ┃
┠─────┼───────┼───────┼───────┼────┼────────┼───────┼──────┨
┃1954 │6613.9 │990.1 │953.2 │1972 │5168.3 │730.3 │552.3 ┃
┠─────┼───────┼───────┼───────┼────┼────────┼───────┼──────┨
┃1955 │6612.7 │983.2 │937.6 │1973 │6471.9 │728.8 │626.4 ┃
┠─────┼───────┼───────┼───────┼────┼────────┼───────┼──────┨
┃1956 │8697.0 │1280.9 │1244.0 │1974 │6442.9 │728.0 │455.9 ┃
┠─────┼───────┼───────┼───────┼────┼────────┼───────┼──────┨
┃1957 │7468.4 │1329.2 │1220.0 │1975 │6427.8 │725.9 │677.9 ┃
┠─────┼───────┼───────┼───────┼────┼────────┼───────┼──────┨
┃1958 │6842.0 │1141.9 │1095.8 │1976 │6431.4 │725.6 │617.8 ┃
┠─────┼───────┼───────┼───────┼────┼────────┼───────┼──────┨
┃1959 │6784.5 │1150.5 │1057.6 │1977 │6425.5 │724.8 │594.1 ┃
┠─────┼───────┼───────┼───────┼────┼────────┼───────┼──────┨
┃1960 │7477.6 │1246.2 │1109.6 │1978 │6403.6 │722.4 │567.7 ┃
┠─────┼───────┼───────┼───────┼────┼────────┼───────┼──────┨
┃1961 │6953.6 │1008.2 │769.2 │1979 │6385.7 │720.3 │692.7 ┃
┠─────┼───────┼───────┼───────┼────┼────────┼───────┼──────┨
┃1962 │6953.6 │796.7 │766.7 │1980 │6378.5 │719.5 │578.4 ┃
┠─────┼───────┼───────┼───────┼────┼────────┼───────┼──────┨
┃1963 │6569.0 │741.4 │711.4 │1981 │6376.9 │719.3 │578.2 ┃
┠─────┼───────┼───────┼───────┼────┼────────┼───────┼──────┨
┃1964 │6569.0 │740.9 │565.9 │1982 │6365.0 │717.9 │576.8 ┃
┠─────┼───────┼───────┼───────┼────┼────────┼───────┼──────┨
┃1965 │6548.6 │739.3 │706.1 │1983 │6357.1 │716.8 │5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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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6469.6 │730.2 │609.9 │1984 │6351.8 │716.3 │633.7 ┃
┠─────┼───────┼───────┼───────┼────┼────────┼───────┼──────┨
┃1967 │6444.6 │694.5 │637.6 │1985 │6346.5 │715.9 │6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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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税收
1658年(清·顺治十五年),实征税银78.08两,其中课程银占36.5%,牛驴税银占1.06%,牙杂税银占3.46%,当税银占6.41%,匠银占53.02%。1851年(咸丰元年),征税银56.43两,其中杂税课程银占67.16%,牛驴税银占1.47%,牙杂税银占4.79%,当税银占26.58%。
1919年,征国税银圆1.07万元,其中烟税占1.18%,酒烟税占66.39%,课程占32.43%。1929年,征省税银圆7316元,其中牙税占70.28%,牲畜税占10.07%,屠宰税占10.61%,油税占9.04%。
1947年,国民党占据时,征税课法币1550万元。
建国后,工商各业发展迅速,税源增加,税收逐年增多,给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大量资金。1951年,全县纳税户1870家,其中个体私营商业占99.04%,集体企业占0.69%,全民企业占0.27%。全年征工商税30.92万元(折新人民币),其中货物税占21.44%,工商营业税占42.63%,印花税占2.8%,屠宰税占8.01%,牲畜交易税占25.09%,车船使用牌照税占0.03%。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和手工业者直接过渡到合作经营。年征工商税175.67万元,其中商品流通税占33.07%,货物税占12.24%,工商营业税占23.33%,工商所得税占23.96%,印花税占1.21%,利息所得税占0.02%,屠宰税占5.65%,牲畜交易税占0.5%,文化娱乐税占0.02%。1960~1965年,税收徘徊在200~300万元之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的工矿企业生产不正常,企业亏损,税收徘徊不前。1971年,征工商税534.57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占87.94%,工商所得税占8.44%,屠宰税占3.56%,牲畜交易税占0.04%,车船使用牌照税占0.02%。1983年,征工商税1582.4万元,其中工商税占64.68%,工商所得税占29.96%,增值税占0.66%,屠宰税占0.06%,牲畜交易税占0.15%,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占4.24%,建筑税占0.25%。1985年,纳税户发展到5095家,是建国初的2.72倍。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48家,集体所有制企业527家,个体经济4420户。年征税额1781.45万元,其中产品税占37.96%,增值税占0.99%,营业税占31.3%,工商所得税占7.85%,屠宰税占0.22%,牲畜交易税占0.29%,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39%,国营企业奖金税占0.34%,建筑税占3.79%,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占0.03%,国营企业所得税占9.25%,国家能源重点建设资金占6.09%。

1949~1985年工商税收表
表25~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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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
┠───────┼─────┼──────┼────────┼─────┼──────┨
┃1949 │16.30 │1962 │333.30 │1975 │634.50 ┃
┠───────┼─────┼──────┼────────┼─────┼──────┨
┃1950 │47.80 │1963 │303.48 │1976 │737.00 ┃
┠───────┼─────┼──────┼────────┼─────┼──────┨
┃1951 │30.92 │1964 │288.80 │1977 │864.50 ┃
┠───────┼─────┼──────┼────────┼─────┼──────┨
┃1952 │56.11 │1965 │316.68 │1978 │943.80 ┃
┠───────┼─────┼──────┼────────┼─────┼──────┨
┃1953 │74.49 │1966 │336.60 │1979 │952.80 ┃
┠───────┼─────┼──────┼────────┼─────┼──────┨
┃1954 │100.89 │1967 │334.60 │1980 │926.70 ┃
┠───────┼─────┼──────┼────────┼─────┼──────┨
┃1955 │118.05 │1968 │258.93 │1981 │965.48 ┃
┠───────┼─────┼──────┼────────┼─────┼──────┨
┃1956 │175.67 │1969 │281.42 │1982 │1185.51 ┃
┠───────┼─────┼──────┼────────┼─────┼──────┨
┃1957 │181.52 │1970 │447.27 │1983 │1515.37 ┃
┠───────┼─────┼──────┼────────┼─────┼──────┨
┃1958 │200.42 │1971 │534.57 │1984 │1659.30 ┃
┠───────┼─────┼──────┼────────┼─────┼──────┨
┃1959 │181.09 │1972 │653.00 │1985 │178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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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408.01 │1973 │705.10 │总计 │192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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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296.87 │1974 │43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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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伪县公署征收田赋和工商税情况
一、1941年,全县有土地71万亩。伪县公署共征联锒券(下同)36.47万元,其中征田赋12.03万元,占32.97%;征田赋附捐24.44万元,占67.03%。1943年,共征169.54万元,其中田赋10.95万元,占6.46%;田赋附捐10.96万元,占6.46%;田赋临时附捐147.63万元,占87.08%。1944年,征田赋及附捐243.47万元,其中田赋12.31万元,占5.06%;田赋附捐12.31万元,占5.06%;田赋临时附捐218.84万元,占89.88%。
二、1941年,伪县公署征工商税联银券1.92万元,其中上解税占77.94%,内有契税占40.5%;营业税占4.57%;牌照税占7.53%,杂税占25.34%;县附捐占22.06%;内有杂捐占2.13%;公产占19.93%。1944年,除征上解税外,又征地方工商税5.27万元,其中杂捐占1.15%,公产占9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