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税制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5/article/53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税制  清朝,农业税称田赋,包括丁赋。17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依1711年(康熙五十年)丁册为准,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726年(雍正四年)除漕粮外,“摊丁入亩”,每1两地银摊入丁银1钱2分5厘。地丁合一,租课并入田赋。
    民国初沿清制。1913年,停漕运,改折色,地丁银改征银元。每地丁正银1两,连耗银1钱4分,改征银圆2.2元。其中省税1.8元,地方税0.4元。漕粮每石征银圆6元(2470文制钱折银圆1元)。1928年,地丁银每两改征4元,漕米每石征银圆6元。1930年,地丁银每两附征银圆2.8元,漕粮每石附征银圆5元。田赋正附合并征收。1934年,废丁漕银米名称,统称田赋。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征收。并试行正附税。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按照累进税制和“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贫下中农不超过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20%,中地主30%,大地主35%。
    解放战争时期,实行扣除免征点的办法,人均3亩地以下者扣除半亩,人均3亩以上者不扣。对新解放区实行折合小麦累进率。

    累进税率表
    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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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平均    │1亩       │1.01    │1.51    │2.01    │2.51    │3.01    │3.51      │4.01    │5.01    │7.01    │10.01     │15.01   │20.01   │25.01   │30亩    ┃
┃(亩)      │以下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上    ┃
┃            │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5.00    │7.00    │10.00   │15.00     │20.00   │25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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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征税      │免        │3       │4       │5       │6       │7       │8         │9       │10      │11      │12.5      │14      │16      │18      │20      ┃
┃(公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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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并颁布农业税征收条例。1950年,全县开展土地改革,清查丈量土地,实行统一地亩制,分等划级,按照常年产量,依率累进计征,并始征附加税,附加率为正税的10%。以户为计税单位。由粮食部门代扣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改原累进率为40级全额累进制。除按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额外,再依20%的税率分夏、秋两季征收。1953年,缩小级差,将40级累进制改为24级累进制。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累进制,为评产计征比例税制。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纳税单位。1961年,提高征购价格,每公斤标准粮上调为0.232元。附加税率调为正税的15%。1965年,完成纳税任务超购部分,实行奖励加价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税不仅征收实物,亦始征货币。每公斤标准粮价格上调为0.254元。1979年,每公斤标准粮价格提高到0.3元。1982~1985年,实行农业生产大包干责任制,按户分夏、秋两季征收。每公斤标准粮价格上调为0.4元。
    工商税制  清末,经济萧条,工商税少,以杂税课程银、牛、驴税银、牙杂税银、当税银、匠银为多。
    民国初沿清制。1919年,税种始分国税、省税、县附捐三种。国税有契税、烟税、酒税、烟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县附捐有契纸附捐、公益捐、商店捐、杂捐、公产捐。
    解放后,废除旧的苛捐杂税,建立人民税收制度,实行统一税政。1951年1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按“合理负担”原则,几经调整改革税制,简化合并税种,降低税率,减轻人民税收负担。所征工商税有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营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车船牌照税7种。工商所得税,始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后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5~30%利息所得税,分3个税目,5个税率。屠宰税按牲畜头数或售额计征,税率10%。牲畜交易税,按成交头数或成交额计征,税率5%。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兽力车、乘人车、货车等8种车辆,每辆一年最低税额2元,最多20元。同年7月,简化调整税种、税目,货物税由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最低税率为5%,最高为80%。印花税由30个项目调整为25个。同时降低所得税率。1953年,修整改革税制,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营业税,试行商品流通税,税目22个,税率25个,最低税率10%,最高为50%。1956年,始征文化娱乐税,税目2个,税率2个,剧团税率为2%,电影税率为5%。1958年,进一步调整改革、简化合并税种,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分3类,81个目,153个税率。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0年,盐税交税务部门征收,按地区实行差别税率,或按不同产区规定不同固定税额。1962年,始征集市交易税,主要分7类,少数价格特高的产品税率为15%,家庭手工业产品为5%。1963年,调整降低工商所得税率,个体经济由21级调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由21级简并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交通运输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由21级简化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7~62%。1965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1973年,调整改革税种,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分4大类,44个税目,44个税率。屠宰税率下调为4%。1979年,调低支农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税率,化肥、洗衣粉、建筑用瓦由12%下调为5%,布面胶鞋由18%降为5%。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6月1日,国营企业和部分县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适当扩大征税项目,新征建筑税、增值税,分甲乙两类,12个税目,13个税率。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有5个税目,按当年收入1%纳税。1984年10月1日,县营企业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适当放宽,调低8级超额累进税率级差起征点,企业纳税负担减轻。是年,并调整税种,改革税目,始征工农业产品税,共25类,270个税目,352个税率。消费品、奢侈品、贵重高档产品的税率60%,支农产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税率为3%。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单列税种,11个税目,24个税率。1985年,始征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奖金税,税率4个,最高税率为300%。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目3个,税率1~7%。
    附:伪县公署征收田赋附捐情况
    1939年,伪县公署田赋每两又加征联银券(下同)3.9元。1941年以田赋正附税为准,按地区等价征收小麦或杂粮。1942年,田亩以市亩计算,分等课税。以田赋正附税总额为准,每元又加征小麦2斗。按全年田赋总额再加征省临时附捐1元。1944年,每征田赋1元,带征地方临时附捐21.4元,临时附捐是田赋的23.9倍,每亩征粮多达150斤以上,维护巨大军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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