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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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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作为地方一级财政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开始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利润入库、企业财务、事业财务和行政财务支出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初,按照上级统一编制的预算项目、收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国民经济各项计划指标,结合上年度实际收支,由县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初审,县委审定,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并根据当年收支,编汇年终决算报告。
1954年,开始实行预算立法编审制度,每年由县财政部门编汇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报县政府审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报上级备案。
1960年以后,根据压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精神,在编制预算时,削减压缩控购项目的预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立法制度被取消。1968年,预算方案由县生产指挥部制定,革命委员会批准。
1978年后,重新恢复健全财政预算、决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