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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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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量,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制止通货膨胀,物价迅速稳定。
定价管理 建国初,国家对主要商品物价实行高度集中和高度统一。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检查物价政策。1955年根据中央对物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工商科的物价管理任务是:领导和管理本县市场物价;制定、调整除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上级专业公司不掌握的商品收购、批发零售牌价;凡属县工商科掌握的商品,由县工商科根据山东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零售价,并规定批发起点,协同县供销社领导和管理供销社的收购,批发与零售价格。1971~1979年,县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大权归中央,又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申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许自行定价。
1980年,县计划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提高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议购议销商品范围,限于二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价格向上浮动的一、二类农副产品。
1983年,县物价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开放商品定价权219种。其中百货类73种,文化用品类31种,日用杂品类43种,五金交电类72种。同年,又开放协商定价的小商品160种(第二批)。其中针棉织:品类20种,百货类41种,文化用品类38种,五金类15种,交电类5种,日用杂品类41种。
1984年,县物价局开放第三批小商品价格权限586种。乡镇企业和个体有证商户中的饮食业、旅馆业,用计划外原材料制作的产品,成衣加工、修理等服务行业的劳务费,允许自行定价。
价格调整 1951年,县供销合作社对群众生活用品实行售配制度,将秋粮、食盐、食糖、煤油、火柴、棉布、毛巾、袜子、肥皂、香烟等10多种生活用品,以比牌价低20~30%的优待价格供应供销合作社社员(1954年11月,取消此种优待价格)。同年,纱布价格调整4次,前三次调高,后一次降低。棉纱价格提高30%,棉布价格提高21%,棉花价格提高6.7%。1952年,商品批零差价放宽2%,调整食糖、纸张、香烟、火柴、搪瓷、铝器、文教用品、热水瓶、橡胶制品、日用百货等商品批发起点。1953年3月,调整搪瓷面盆、痰盂、肥皂、香烟、钢笔、袜子、橡胶、矿烛等商品价格。同时,降低各种针棉织品价格。同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粮食、油料、棉花、大麻的季节差价。1954年12月,全面调整批零差率,针棉织品由8.13%提为13%,文具用品由10~15%提为15~17%,食盐由13%提为22%,木材由11%提为12%。同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自由市场建立粮食市场,其价格可略高于统购价格,并征收2%的货物税和3%的服务费,由购粮者负担。此决定,起到调剂余缺、减轻国家计划供应压力、打击黑市、安定人心、稳定市场的作用。
1956年,县工商科制定和调整上级商业部门及上级专业公司不掌握的商品收购、批发、销售牌价,对属于县内掌握的商品,规定批零差率和零售价格。1957年3月,生猪购价提高17%,猪肉销价降低6%,食盐销价提高16.7%,呢绒销价提高29%。
1961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针对部分商品集市价格同计划价格差额较大的情况,采取4条措施,即稳定定量供给职工生活必需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将糕点、糖果、名酒、自行车、钟表、计织品、茶叶等少数商品,以高于平价3倍左右的价格,实行高价敞开供应;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货币投放量和加强物价统一管理;扩大计划商品供应范围,凡属供不应求的主要消费品,均实行凭证平价供应。同年,生猪收购价提高29%,生肉销价提高34.6%。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15%,油料统购价提高11.3%,销价提高10.8%,小农具销价降低22.3%。
1963年,先后6次调低粮油议价收购价格,以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大豆、瓜干6个品种的价格计算,平均下降58.18%,但仍比平价高75%。高价糖果、酒的价格平均下降40%、54%。全县集市贸易价格比1962年下降40%。
1964年,高价价格回落,比平价高49.5%,议价副食品按平价敞开供应。1965年8月,高价商品中,除乙级香烟和部分针织品外,均改为平价供应;议价商品中除食油、花生、黄豆、小杂粮、馒头、糕点、饼干外,均改为平价供应。1966年,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2.3%,售价相应提高。非农业职工国家给予粮价补贴。
1967年8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冻结物价(至1978年恢复物价调整),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背离,造成物价结构不合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影响,商品生产停留在低层次上,社会商品缺乏,经济发展缓慢。
1969年,药品大幅度降价,比1968年下降37%,比1950年下降80%。1979年,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按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鲜蛋、水产品、蚕茧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化纤品和部分机电产品等价格。统购粮食价格提价20%。超购加价由1971年的30%调为50%。油脂、油料收购价提高27.84%,超购部分加价30%,生猪收购价提高27.84%。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销价一律不动。
1981年,分三批调整656种商品价格。其中,提价的276种,降价的380种。1982年,棉花超购加价由1979年的30%,改用倒“三七”加价法。即30%按统购价收购,70%按加价收购。1984年,改用倒“二八”办法收购。即20%按统购价,80%按加价。同年,山东省粮食厅在宁阳县试行粮食“六二”、“三八”加价法。即统购粮食时,62%按加价50%的价格,38%按国家统购价格。
1983年10月,县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本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的通知》精神,分两批放开小商品定价权379种。198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文件下达后,县物价局对计划外采购物资只规定各种差价率,将调拨、供应、零售价定价权下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放开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小商品价格586种。其中,针棉织品类53种,百货类74种,文化用品类64种,五金交电类211种,化工类37种,小药品50种,小农具6种,其它91种。
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县内部分农副产品由一、二类物资降为三类物资;部分土特产品、畜产品,废旧物资由二类物资降为三类物资。保安、石屯、华丰、东庄、葛石、伏山煤矿,对计划外煤,实行浮动价和议购议销两种价格。同年4月,对农民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合同订购小麦、玉米价格改按倒“三七”比例加价,即30%按统购价格,70%按加价收购。小麦、玉米、黄豆的统销价格,仍保持在1966年的水平。棉花收购价格,重新实行倒“三七”加价办法。生猪及猪肉购销价格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