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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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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购统销以前,农户缺粮及其他用粮,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自行购买。1953年12月,对缺粮户(包括种植经济作物区和灾区等)开始实行统销(即计划供应)。供应方法是自报公议,确定缺粮数量,发给《粮食购买证》。因婚、丧、嫁、娶或计划不周需临时增加时,经乡政府批准后,发给《临时购粮证》。1954年全县农村统销粮食490万公斤。
1955年,按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生产队,完成国家对经济作物收购任务后,其口粮水平国家保证不低于邻近生产队的口粮水平,从农村统销粮中供应。同年8月,实行定销,以户为单位评定缺粮情况。人民公社化后,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平衡口粮余缺,确定统销数量,一年一度,分期供应。
1959~1961年,粮食减收严重,农村缺粮增加,年平均统销481.85万公斤。1964年,境内西部地区水灾严重,为百年少见,总产比1963年减少69万公斤,粮食征购不仅减少300万公斤,还拨出531万公斤的统销粮用于救灾,比1963年增加统销粮389万公斤。社员全年人均口粮159公斤。
1965年,粮食产量回升。全年总产量14814万公斤,比1964年增3376万公斤。统销204万公斤,比1964年减少474万公斤,社员全年人均口粮189.5公斤,比1964年增长19.2%。
1978年后,农村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81年,每一农业人口平均占有粮食391.5公斤。除非产粮区外,基本不统销。
对少数贫困地区和其他个别困难户所缺的口粮,自县民主政府建立粮食机构后,由民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协同解决。
食油,在农村原则上是只购不销。婚、丧、嫁、娶及少数民族节日用油,由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国家粮食部门按规定照顾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