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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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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私营较大商号普遍建立“帐房”,专人负责资金保管和帐目处理。卖货的不掌钱,掌钱的不卖货。
建国初,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对资金的运用管理,制度繁而不严,资金往来只设往来帐户,不履行凭证制度,费用支付无统一标准。1953年7月,县供销社拟定“十项规定”作为资金管理制度,并执行山东省统一会计制度,实行直接费用,定率控制;间接费用,定额控制。1956年,开展“多购、多销、快周转、少消耗”活动,经济核算和资金管理纳入正常轨道。
1958年“大跃进”期间,受“浮夸风”影响,片面开展大购大销,大量赊销和预付货款。1959年3月11日~26日,国营商业擅自赊销商品12万元,造成资金严重失控,库存积压,资金周转日渐缓慢。供销社县级企业资金周转200天以上,基层社141天。1961年商业系统全面开展清帐目、清资金、清库存和改进经营管理的“三清一改”工作,供销商业共清出商品资金损失150万元。通过“三清一改”,严肃财务纪律,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现象得到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部分财务管理制度被废除。1979年3月,恢复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制度,利润纳税后,按比例分配,剩余部分全部转为流动资金。1984年体制改革以后,在核算体制上,改过去统收统支的一级核算,为“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基金调剂,各负盈亏”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至1985年,此管理办法未变。